法規名稱: 臺灣基隆監獄收容人親友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為民服務,並維護收容人之健康及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收容人接見次數及對象如左:
  (一)受戒治處分人,每七日一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
  (二)各級受刑人接見次數及對象如左:
        1.未編級及四級受刑人,每七日一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
        2.三級受刑人,每五日一次。不限對象。
        3.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不限對象。
        4.一級受刑人,每一日一次。不限對象。

三、所謂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及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伯叔、
    姑姨、舅父、兄弟姐妹、甥姪】、二親等內之姻親【媳、婿、嫂、弟
    婦、姐妹夫、孫媳孫婿、繼父母、舅姑夫、翁姑、岳父母、夫妻之兄
    弟姐妹、妯娌連襟】《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已屬四等親之旁系
    血親,不符規定》

四、辦理接見登記時間:上午08:40 至11:00 下午01:40 至04:00 

五、自八十八年七月起,每月第一個星期日全天辦理接見及送物。

六、有左列各款情形,得拒絕或停止接見:
  (一)未帶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証明之文件者。
  (二)有妨害監獄紀律或影響監獄管理之虞者。
  (三)形跡可疑者。
  (四)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五)三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一收容人。
  (六)攜帶武器或危險違禁物品者。
  (七)冒名頂替他人者。

七、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但接見人數眾多時,得酌情縮減之。

八、接見時,禁止任意互換位置、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及使用暗語、手語(
    聾啞人除外),提示字條或有任何擾亂秩序之情事,違者即予停止接
    見。

九、送入之物品,以收容人日常必需品、食品為限。但受戒治處分人除元
    旦、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父、母親節等節日之前一周外,禁止送
    入食品。

十、送入之物品,均需經過嚴格檢查;食品(含水果)以二公斤為限,但
    有損收容人健康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夾帶違禁品者,移送地
    檢署偵辦。

十一、送入之物品以下列所列者為限:
    (一)水果類:除可釀酒之水果外,其他在不影響戒護安全範圍內之
          新鮮水果准予送入。
    (二)食品類:除生冷菜餚及檢查不易之食品外,在不影響收容人健
          康及戒護安全範圍內准予送入。
    (三)藥品類:親友送入之藥品,應先經本監醫師同意,並檢具合格
          醫療院所醫師開具之診斷書或處方箋方准送入,但禁止送入藥
          粉及非原裝之膠囊。
    (四)必需物品:以日用必需品為限,有礙監獄紀律及戒護安全者禁
          止送入。
    (五)書籍類:以有益收容人身心之書刊,每次以三本為限。

十二、送入之菜餚應填寫接見送物三聯單,註明身份並登記自製或購自何
      處。

十三、本注意事項陳核後提監務委員會議審議並經下達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