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工友考核獎懲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所有條文

一、為規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以下簡稱本監)工友工作上之權利義
    務與服務守則,以保障其權益並提高行政效率,特依據行政院頒行「
    工友管理要點」第十九條第二項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一、訂定本管理要點之目的。
二、行政院「工友管理要點」為本要點訂定之依據。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係指本監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
    含駕駛)。
〔立法理由〕
本管理要點規範對象。

三、總務科負責本監工友之管理、監督、考核及工作上之調度與安排,平
    時考核應由總務科或其管理單位,每季辦理一次,依表(如附件)逐
    項考核,工友管理承辦人員彙整後將考核結果簽陳機關首長核定,以
    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立法理由〕
主辦業務科室。

四、工友之獎懲功過裁定,由總務科主管簽陳機關首長核定,核定後提勞
    雇協調會議審議。
〔立法理由〕
工友考核獎懲作業流程。

五、工友之獎懲功過裁定經核定審議後,應由總務科書面通知當事人,並
    告知其救濟程序,必要時亦得公告之。
〔立法理由〕
工友之獎懲功過裁定流程及救濟方式及公告之等規定。

六、工友之獎懲功過,得依據「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
    」與「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工友的獎懲功過相關規定。

七、工友之平時考核,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應予以獎勵或懲處,並
    得視其情節,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懲處分警告、申誡、記過、記大過。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
    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大過
    一次。平時考核同一年度之獎懲得相互抵銷。
〔立法理由〕
平時考核方式。

八、一次記二大過或同一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二大過或連續二年年終
    考核丙等者,應予解僱免職。
〔立法理由〕
解僱免職之要件。

九、工友年終考核標準規定如下:
  (一)工友年終考核於年度內須有下列條件任一項(或以上)之具體事
        實者始得考列甲等:
        1.奉公守法,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
          者。
        2.服務熱忱,能與本所切實配合,普獲長官同仁肯定者。
        3.對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者。
        4.全年無遲到、早退、曠職紀錄,且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
  (二)工友年終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曾受刑事處分者。
        2.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3.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4.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5.態度惡劣、不聽指揮或不遵從工作指派,破壞紀律,或侮辱、
          威脅長官者。
        6.品德操守不良,影響機關聲譽者。
  (三)工友年終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考列丙等:
        1.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嚴重影響機關、發生意外事故或釀致災
          害者。
        2.不聽從指揮,對長官或同仁實施暴力或重大侮辱之行為,有具
          體事證者。
        3.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足以影響機關者。
〔立法理由〕
評定工友年終考核等第之方式。

十、總務科應依工友平時考核為依據綜整年終考核結果及評分成績後,簽
    陳機關首長核定。
〔立法理由〕
依據平時考核綜整年終考核結果及評分成績後,簽陳機關首長核定。

十一、不適任工友之處理依情節輕重,得調動服務單位或工作內容(技工
      得調任一般工友)。
〔立法理由〕
不適任工友之處理方式。

十二、本要點陳機關首長審核後提本監監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實施,其修
      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要點訂定及修正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