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收容人申請郵包管制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所有條文

一、法令依據:
    (一)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
    (二)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
    (三)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十一條。
    (四)法務部85年 1月15日法85監字第 01086號函頒「戒護區之淨化
          」實施計畫,實施項目一之(三)加強寄送物品之檢查。
    (五)法務部93年11月10日法矯字第0930904294號函頒「戒護勤務相
          關表冊」第41種「收容人郵寄包裹申請單」說明 1至 4。
    (六)法務部矯正署 101年10月11日法矯署醫字第 10101779090號函
          。

二、申請規定:
    (一)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但受
          觀察勒戒處分人以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以親屬調查表或相關
          足資證明文件為準),包裹重量不得逾兩公斤。
    (二)收容人應填具郵寄包裹申請單及郵寄包裹明細單(如附件),
          經審查核可後,將郵寄包裹明細單發予收容人,再由收容人寄
          回。
    (三)家屬寄入物品,應符合申請單上之郵寄物品品名及數量,並應
          簽名或蓋章後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正面,否則由收發人員逕予
          退回原寄件人。
    (四)寄物人身分不符規定或寄入物品不符原申請之品名、數量者,
          由收容人自費寄回或交付保管。
    (五)各場舍主管應將本要點告知收容人,由其轉達家屬瞭解並配合
          實施。

三、寄入郵包之種類及限制:
    (一)飲食類物品:因不易保鮮及檢查,不得以郵包寄入。
    (二)藥品:
          1.新收收容人因病須由家屬寄入藥品者,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簽
            ,收容人得於 3個月內申請寄入外,餘入監前取得之處方藥
            ,於入監逾 2週後即不得申請寄入,且應先具陳報告經衛生
            科醫師視病情之需要核准後始可寄入。
          2.家屬應親自來監辦理寄葯手續。如因遠途、年邁體衰、殘障
            等原因,無法親自寄入者,得依規定申請以郵包寄入,但應
            檢具醫師處方簽及診斷證明書。
          3.經核准寄入之藥品,由衛生科檢查後交收容人服用。
    (三)日常生活必需品:
          1.收容人申請郵寄物品,應以實際需要之平價民生用品為原則
            ,高價位、奢侈品均不宜寄入,以培養收容人自力更生、節
            儉之習性。
          2.刪除。
    (四)圖書雜誌:
          1.寄入之圖書雜誌每次以三本為限,且內容不得有妨害監獄紀
            律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情形。
          2.直接向出版社訂購之圖書雜誌,須由收容人具陳報告經教化
            科核准,再轉由總務科辦理訂購手續,寄達後由教化科審核
            內容;未經核准由家屬直接劃撥寄入者,一律退回或交付保
            管。

四、收容人郵包應由專人負責於收容人面前拆封並輔以金屬探測器嚴密檢
    查,衣物類必要時並予浸水處理,若發現可疑物品,應即通知政風室
    會同處理;如經檢查涉有不法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五、本要點同時適用於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看守所及法務部矯正
    署雲林少年觀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