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誠正中學教務會議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34條。
  (二)高級中學法第24條。
  (三)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四)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4條。

二、組織:
    本會議由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及全體教師或其代表組成之
    ,本會議以教務主任為主席、教學組為紀錄,並請校長列席指導。

三、本會議之職責如左:
  (一)決定教學方針。
  (二)擬定教務計劃及其實施方案。
  (三)規劃有關學校行事曆。
  (四)審定有關教務之各項章則表冊。
  (五)討論有關教學事項。
  (六)研定各科學習評量辦法。
  (七)討論教學設備購置事項。
  (八)議定各學期教務重點工作。
  (九)討論校務會議暨校長交議及其他會議事項。
  (十)討論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四、本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 1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議需有應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
    通過為決議,若有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六、本會之決議事項,依權責如須簽報校長核准事項,於核准後辦理,餘
    由教務處負責執行,全校教職員須遵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