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更生保護法第八條訂定之。
二、臺灣更生保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對應受保護學生之直接保護
,促其身心健全發展,特設置少年學苑。
三、少年學苑置輔導長一人、輔導員一至三人。
前項人員之招募、儲訓及進用,準用本會兒童學苑輔導人員招募、儲
訓進用要點之規定。
四、少年學苑為強化輔導功能,得約請專、學者或遴聘熱心公益人士及大
專院、校在學青年為義務工作人員,協助推展各項輔導工作。
五、少年學苑之經費,由本會或相關分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六、少年學苑收容對象為:
(一)保護管束中之少年。
(二)出監(院)無家可歸或不便返家之少年。
(三)其他法令規定之人。
前項收容之人,以十二歲以上十八未滿者為限。但收容中屆滿十八歲
者,仍得延長收容六個月。
七、少年學苑收容學生之期間,以六個月為一期,期間屆滿如認有繼續收
容之必要者,得經申請人之請求,報經本會核准延長其收容期間。
八、少年學苑收容之人數,不得逾十五人。男性學生與女性學生應分別收
容。
九、少年學苑應按收容學生之年齡、經歷、教育程度及志趣,分別施以生
活品德、就學、就業、心理諮商及宗教活動等各項輔導,促其身心健
全發展。
十、少年學苑應與收容學生之家長、觀護人、教育、文化、慈善、醫療、
就業輔導、工商企業等機構及人員密切連繫,建立服務網路,增強處
遇效果。
十一、少年學苑收容學生,應由學生家長或其最近親屬向少年學苑所在地
之分會申請。但基於個案需要,觀護人、少年監獄或少年輔育院亦得
申請之。
十二、前項申請,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得受保護人之身分證明。
(三)最近三個月內正面脫帽半身二吋相片三張。
十三、分會受理申請,應切實審核各項文件。除有本會輔導所管理方案六
所列之情事外,應於三日內核定之。
十四、收容學生之飲食及日常生活用品,由少年學苑供給。
少年學苑得酌給零用金,其金額由本會訂之。
十五、少年學苑收容學生後,應即辦理左列事項:
(一)依法辦理戶籍申報。
(二)建立緊急事故連絡網。
(三)建立個案資料。
(四)講解並簽訂生活公約。
(五)說明獎懲規定。
十六、少年學苑輔導人員對於收容學生之日常生活行狀,應隨時考核,並
記載於學生個案資料表(卡)。
十七、少年學苑收容學生表現優良者,得分別為左列之獎勵:
(一)公開嘉獎。
(二)頒發獎狀、獎品或獎金。
十八、收容學生違反生活公約或法紀者,少年學苑得視情節輕重,分別為
左列之處置:
(一)警告。
(二)減發零用金。
(三)停止收容。
(四)移送法辦。
少年學苑為前款第三目、第四目之處置時,應報經本會核准後行之。
少年學苑為第一款各目之處置時,應通知學生之家長、最近親屬或觀
護人。
十九、少年學苑應注意學生之健康,學生如受傷或患病,應即送醫診治;
如受重傷、罹患重病或急病者,並應儘速通知其家長、最近親屬或觀
護人。
二十、收容學生離開少年學苑時,應辦理左列事項:
(一)填寫離家志願書。(停止收容者免填。)
(二)交還公物。
(三)領回自己之財物。
前款學生於必要時得由少年學苑酌予補助旅費及臨時生活費。
二十一、收容學生離開少年學苑後,應即辦理戶籍申報手續。
二十二、少年學苑應按月將辦理收容學生情況陳報本會轉報法務部備查。
二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準用本會輔導所管理方案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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