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實施要點依更生保護法第八條、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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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更生保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對應受保護少年之直接保護
,得分區設置少年輔導中心,實施生活、就業、就學各項輔導,促使
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適於社會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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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輔導中心置輔導長一人,比照本會組長之任用資格,掌理輔導中
心管理事務,並得視業務之需要,置輔導員若干人,辦理有關少年輔
導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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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年輔導中心之輔導人員應本諸仁愛觀念,慈幼為懷,輔導受保護少
年,使其自力更生,適於社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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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少年輔導中心收容對象:
(一)各犯罪矯治機構出院(監)而無家可歸之少年。
(二)各犯罪矯治機構出院(監)之家中有特殊原因,不便返家的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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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少年輔導中心收容少年之年齡以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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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保護人收容期間訂為六個月,期滿後如仍有收容之必要者,得報經
本會或分會核定延長之,收容期間,供給其食宿並得酌發所需日用品
或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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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少年輔導中心應積極辦理下列各項輔導工作:
(一)就學輔導-按受保護少年之年齡、學歷、教育程度及志願,安排
其就學或進修事宜。
(二)就業輔導-按受保護少年之工作能力及技能,洽請就業輔導機構
儘速輔導就業,或依其職業性向或意願安排其參加技藝訓練,始
能習得一技之長,便於就業。
(三)心理輔導-針對受保護少年之異常心理,實施心理輔導,健全其
人格正常發展。
(四)生活輔導-針對受保護少年狀況,實施生活指導,養成其良好生
活習性。
(五)宗教輔導-尊重受保護少年之信仰自由,施以宗教輔導藉靈性修
養,美化其心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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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少年輔導中心得設置生產工場,指導受保護少年從事生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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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少年輔導中心應經常與當地社會服務、宗教、慈善團體、及教育、
文化、工商各界保持聯繫,主動爭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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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少年輔導中心為強化輔導少年工作功能,得聘選地方熱心公益人士
或高中(職)以上優秀學生或社會義務工作者為榮譽輔導員,協助
推展各項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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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少年輔導中心得備置有益少年之書刊,供收容少年研讀或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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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少年輔導中心之經常開支,由臺灣更生保護會所屬分會編列預算支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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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保護少年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謹慎言行,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或團體榮譽之行為。
(二)服務紀律,不得有違背法令或妨害秩序之行為。
(三)和睦相處,不得有私結黨羽或欺弱凌新之行為。
(四)安分守己,不得有爭吵、鬥毆、喧嚷之行為。
(五)愛護公物,不得有污穢損壞或浪費虛糜之行為。
(六)端正生活,不得有酗酒、賭博、紋身、或持有危險物品或施用
迷幻、興奮藥物或猥褻之行為。
(七)保持整潔,不得有破壞環境或塗抹污染之行為。
(八)其他應遵守之行為。
受保護少年違反上項規定,輔導人員得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
、強制勞動服務、強制遣離或移送法辦等處分。
前項強制遣離輔導中心或移送法辦之處分,應先報經本會總幹事轉
陳董事長或分會總幹事轉陳主任委員核准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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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保護少年在輔導中心收容期間表現優良者,得分別為左列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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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表揚。
(二)頒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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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受保護少年應於指定處所接見來訪親友,非經許可不得任意帶入寢
室或其他處所。
來訪親友如有酗酒、施用迷幻或興奮藥物、或攜帶危險、違禁物品
或大聲喧嚷或其他不當之言行,得予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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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受保護少年患病時,少年輔導中心應即延醫診治,遇重病或急病者
,速通知其家屬並應即護送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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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少年輔導中心應嚴禁閒雜人進入或附近逗留,以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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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少年輔導中心應按月將辦理收容少年情況函報臺灣更生保護會轉報
法務郭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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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本會輔導所管理方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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