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辦法依更生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
八款,及臺灣更生保護會章程第五條第四款、第七款規定訂定之。
|
二、凡符合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定之應受保護人,因家境貧困,其本人或
配偶或本人之直系血親遭受突發重大事故或災害時,自身經濟無法解
決,經向地方政府請求救濟後仍有不足,而必需資助者,得檢具左列
文件申請本會急難救濟,但因不法所致或事故,災害發生逾一年者,
不得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應受保護身分證明文件。
(四)事故或災害證明書。
(五)地方政府救濟(助)證明。
|
三、前條之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之分會提出。
分會接受前項之申請,應就各項文件切實審核,經核符合加註意見,
報由本會核辦。
|
四、同一事故或災害以申請一次救濟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
五、每一申請急難救濟金,應以事故之大小或輕重,由本會酌情核定,最
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壹拾萬元。
|
六、申請人如有欺騙或偽造證明之不法行為,一經查覺,除追回全部救濟
金外,並得移送法辦。
|
七、本辦法提經董事會通過,報請法務部核定後施行,其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