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資助應受保護人急難救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4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本辦法依更生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
    八款,及臺灣更生保護會章程第五條第四款、第七款規定訂定之。

二、凡符合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定之應受保護人,因家境貧困,其本人或
    配偶或本人之直系血親遭受突發重大事故或災害時,自身經濟無法解
    決,經向地方政府請求救濟後仍有不足,而必需資助者,得檢具左列
    文件申請本會急難救濟,但因不法所致或事故,災害發生逾一年者,
    不得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戶口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應受保護身分證明文件。
  (四)事故或災害證明書。
  (五)地方政府救濟(助)證明。

三、前條之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之分會提出。
    分會接受前項之申請,應就各項文件切實審核,經核符合加註意見,
    報由本會核辦。

四、同一事故或災害以申請一次救濟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五、每一申請急難救濟金,應以事故之大小或輕重,由本會酌情核定,最
    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壹拾萬元。

六、申請人如有欺騙或偽造證明之不法行為,一經查覺,除追回全部救濟
    金外,並得移送法辦。

七、本辦法提經董事會通過,報請法務部核定後施行,其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