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政風人員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作業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法務部政風人員考績委員會參據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置
    委員十五人,前開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政風人員票選產生之,連
    選得連任。

二、選舉方式:分二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將全國政風機構劃分為十個選舉區,每一選舉區指定
        一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選務工作,由所屬政風人員以不記名
        選舉方式,直接產生委員候選人一名。
  (二)第二階段:由法務部政風司辦理十位委員候選人互選,產生五名
        票選委員。互選採限制連記法,其連記數額以三名為限,以得票
        數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並得依票數及抽籤
        結果排定候補順序。

三、選舉區劃分:
  (一)北部及東部縣市政府政風機構(由本部中部辦公室指定之縣市政
        府政風機構辦理相關選務工作)含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
        竹縣、苗栗縣、花蓮縣、臺東縣、基隆市、新竹市及金門縣等縣
        市政府政風機構。
  (二)中部及南部縣市政府政風機構(由本部中部辦公室指定之縣市政
        府政風機構辦理相關選務工作)含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
        林縣、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嘉義市、臺中市及連江縣等縣
        市政府政風機構。
  (三)臺北市政府政風機構(由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含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及所屬政風機構。
  (四)高雄及臺南縣市政府政風機構(由高雄市政府政風處辦理相關選
        務工作)含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及高雄縣、臺南縣
        及臺南市等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五)院檢系統政風機構(由司法院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含司法
        院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與本部政風司、中部辦公室及部屬機關
        政風機構。
  (六)交通部所屬政風機構(由交通部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含交
        通部政風處及所屬政風機構。
  (七)經濟部所屬政風機構(由經濟部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含經
        濟部政風處及所屬政風機構。
  (八)財政部所屬政風機構(由財政部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含財
        政部政風處及所屬政風機構。
  (九)農勞衛系統政風機構(由行政院衛生署政風室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含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勞委會及行政院衛生署等機關政風室
        暨所屬政風機構。
  (十)中央其他機關政風機構(由內政部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非
        屬前開票選區之中央機關政風機構。

四、候選人資格:
  (一)現職各級政風機構編制內人員。
  (二)最近一年未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三)需有政風人員五人以上連署,連署人重覆連署者,不予計入各相
        關連署合計數。(各受指定辦理選務之政風機關(構)可視該選
        舉區內政風人員人數與分布狀況,決定連署人數)。

五、票選作業採親自投票或通信投票等方式,各受指定之政風機關(構)
    ,可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劃辦理,惟選票格式應參照法務部統一規定製
    作。各選舉區應於每年六月十日前將該區委員候選人名單報送法務部
    辦理第二階段選舉事宜。

六、受指定之政風機關(構),對於辦理選務所需經費,由各該機關(構
    )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