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政風人員考績委員會參據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置
委員十五人,前開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政風人員票選產生之,連
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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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舉方式:分二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將全國政風機構劃分為十個選舉區,每一選舉區指定
一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選務工作,由所屬政風人員以不記名
選舉方式,直接產生委員候選人一名。
(二)第二階段:由法務部政風司辦理十位委員候選人互選,產生五名
票選委員。互選採限制連記法,其連記數額以三名為限,以得票
數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並得依票數及抽籤
結果排定候補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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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舉區劃分:
(一)北部及東部縣市政府政風機構(由本部中部辦公室指定之縣市政
府政風機構辦理相關選務工作)含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
竹縣、苗栗縣、花蓮縣、臺東縣、基隆市、新竹市及金門縣等縣
市政府政風機構。
(二)中部及南部縣市政府政風機構(由本部中部辦公室指定之縣市政
府政風機構辦理相關選務工作)含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
林縣、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嘉義市、臺中市及連江縣等縣
市政府政風機構。
(三)臺北市政府政風機構(由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含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及所屬政風機構。
(四)高雄及臺南縣市政府政風機構(由高雄市政府政風處辦理相關選
務工作)含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及高雄縣、臺南縣
及臺南市等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五)院檢系統政風機構(由司法院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含司法
院政風處暨所屬政風機構與本部政風司、中部辦公室及部屬機關
政風機構。
(六)交通部所屬政風機構(由交通部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含交
通部政風處及所屬政風機構。
(七)經濟部所屬政風機構(由經濟部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含經
濟部政風處及所屬政風機構。
(八)財政部所屬政風機構(由財政部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含財
政部政風處及所屬政風機構。
(九)農勞衛系統政風機構(由行政院衛生署政風室辦理相關選務工作
)含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勞委會及行政院衛生署等機關政風室
暨所屬政風機構。
(十)中央其他機關政風機構(由內政部政風處辦理相關選務工作)非
屬前開票選區之中央機關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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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候選人資格:
(一)現職各級政風機構編制內人員。
(二)最近一年未受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三)需有政風人員五人以上連署,連署人重覆連署者,不予計入各相
關連署合計數。(各受指定辦理選務之政風機關(構)可視該選
舉區內政風人員人數與分布狀況,決定連署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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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票選作業採親自投票或通信投票等方式,各受指定之政風機關(構)
,可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劃辦理,惟選票格式應參照法務部統一規定製
作。各選舉區應於每年六月十日前將該區委員候選人名單報送法務部
辦理第二階段選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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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指定之政風機關(構),對於辦理選務所需經費,由各該機關(構
)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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