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第五十九期訓練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
    條、第九條及第十條。

二、訓練重點:
    司法官訓練係為性質特殊之養成教育,著重司法實務核心專業知識與
    職能之培育。

三、訓練對象及人數:
    一百零六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錄取人
    員及前此歷期申請補訓、重新訓練及律師經核准轉任檢察官之人員。

四、訓練期間:
    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止,為期二
    年。

五、養成教育課程:
    司法官養成教育課程包括一般課程、司法實務課程、專題課程及輔助
    課程,茲分述於下:
  (一)一般課程:包含有司法官課程體系及重點介紹、司法環境與司法
        倫理、人文素養、壓力調適與情緒管理、性別主流化、兩性平權
        、人權保障等相關課程,藉由基礎課程之實施,以培養司法倫理
        及高尚情操與塑造司法官學員基本專業人格特質,其範圍涵蓋法
        官倫理規範、檢察官倫理規範、司法與媒體互動座談、人文素養
        、壓力調適及情緒管理、學員自治、課務輔導與綜合活動、弱勢
        關懷、性別平等、體育活動、學員交流活動、家庭日、性向測驗
        與解說,以及導師時間【含認識環境、訓練法規解說、司法倫理
        之培養、司法官執行職務行為規範、藝文活動等,並特別著重品
        德教養之陶冶及司法倫理觀念之培養】。另酌列專題講述時數,
        供彈性運用,或針對當前社會矚目、批判議題,安排專題演講,
        以補課程之不足;並安排學員至有關機關(構)參觀訪問,以增
        廣見聞,並加強人文教育、社會關懷,以開拓視野,俾符合各界
        期望並增進將來辦案之能力。
  (二)司法實務課程:有關民事、刑事、檢察等三部門實務課程悉依「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辦理,係以第
        一審之檢察(包括偵查及公訴蒞庭)、審判及民刑事、行政訴訟
        簡易或小額案(事)件之第一審實務為範圍,課程包括各項實務
        要領及經驗之傳授、書類之擬作與講評、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報告
        之撰寫、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檢察各項實務運作之練習(如
        裁判費之核算、爭點整理與集中審理闡明權之行使、羈押具保之
        決定、訊問技巧及交互詰問之演練)等,均以實際案例為教材,
        依案件處理流程,由數位講座就程序與實體分別講授案件如何偵
        辦或審理及如何正確適用法律,發揮理論與實務間之橋樑功能,
        務使學員就理論與實務得以融會貫通。學員除須學習撰擬民事、
        刑事、行政訴訟、檢察書類外,並有民事、刑事、檢察情境模擬
        教學與實務工作坊案件推演,以及偵審實務加強等課程,並擇定
        重要科目實施學習評量。
  (三)專題課程:鑒於學員多已修習大學法律系課程,並且通過嚴格之
        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已具有完整之法律概念,無須重複講授國
        家考試科目及大學法學教育已研修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檢
        察等相關理論課程,爰聘請專家學者就最新爭議問題講授或與學
        員討論,其範圍涵蓋民事法專題、刑事法專題、行政法專題、財
        經金融專題、智慧財產權專題、法醫學專題、公共工程專題、網
        路與資訊專題、國際相關專題等相關課程,俾增強學員認定事實
        、正確適用法律及分析法律實務問題之能力;且部分課程採群組
        教學,由法學界與相關專業領域之實務界講座分別從理論與專業
        實務領域著眼,同時教學,相互激盪,激勵學員參與思辨,啟發
        學員獨立思考能力,開展視野,增進事實判斷能力,並擇定重要
        科目實施學習評量。
  (四)輔助課程:除開設司法制度與司法政策、人權保障與憲法等相關
        課程,使司法官學員對司法制度與政策、以及人權保障概念之認
        知外,為因應社會變遷,特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課程,
        藉以輔助並加強司法官分析問題、閱讀評論、傾聽與溝通表達、
        卷證分析與應用、環境保護、多元文化認識與國際交流、司法鑑
        識與鑑定、電腦應用等專業技能,其範圍涵蓋法律的經濟分析、
        法律的人文思維、新興法律問題學術研討會、土地登記實務、財
        務報表之判讀、前科表判讀、人文生態、環境與法治、性別平等
        、性別主流化及其落實、原住民族權利保護及爭訟案例研討、國
        際法學學術研討會、刑案現場處理與刑事鑑識概論、槍彈及化學
        鑑識、毒品辨識與製造過程簡介、交通事故處理與鑑定、測謊之
        程序與鑑定、文書之蒐集與鑑定、指紋之採證與鑑定、家庭暴力
        與性侵害加害人之危險評估鑑定、司法精神醫學鑑定、性侵害案
        件的採證與 DNA鑑定、鑑識科技實務,以及支援法官、檢察官辦
        案系統操作介紹、電子卷證製作、法庭活動實境模擬、醫療實務
        與爭議、兩岸司法互助合作機制、各類弱勢關懷、重大實務案件
        處理、數位科技與司法業務及專題演講等相關課程,以加強學員
        在實務上常見案例可能涉及之法律專業知識。

六、實施方式(分三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共二十八(二十七)週: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起
        至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止(扣除春節假日實際授課為二十七週)
        ,學員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接受基礎與各類
        專題講習及檢察、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等司法實務課程之講授
        、研習、擬判及演習。
  (二)第二階段共六十四週:
        1.自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四月七日止,共四週
          ,學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等事項。
        2.自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共六
          十週,學員分配至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審判、檢察等業務
          。
  (三)第三階段共十二週又三天:自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九
        年八月二十六日止,學員回本學院接受實務綜合研討、擬判測驗
        及分科教育等。

七、實施方法:
  (一)第一階段:
        1.為瞭解學員之體格與健康狀況,並確認有無不得參加司法官訓
          練之事由,於學員報到日十五日前繳交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司法官考試規則」第七條之體格檢查表,報到後開始安排性向
          測驗、導師時間、學員交流活動、家庭日、體育康樂等課程,
          由學務組或導師負責安排實施,期能協助學員儘速為訓練作好
          準備。
        2.為配合民事、刑事、檢察實務課程之實施,訂定「法務部司法
          官學院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以資遵循。由學院擇
          定民事、刑事、檢察三部門實務課程召集人,再由召集人依實
          務主題規劃各若干位講座。開始前各部門先行規劃其教學方式
          及各講座課程分配,以期課程之編排與講授能有系統且力求周
          延,各部門並有導師二至四人輔助教學事宜。上課期間均酌留
          「研習時間」,俾使學員有充分時間思考、研究或供課程特別
          需求之運用。書類之習作亦安排於「研習時間」實施,學員可
          參閱書籍、範例,互相研討,並由導師從旁指導。擬作之書類
          ,由導師詳加批改,送請講座核閱與講評指導,導師亦得助講
          。
        3.其餘課程以講解或案例研究等方式實施,如發現有學員就某理
          論課程須加強時,則由導師於課餘時間予以指導。
        4.由學務組或導師負責安排藝文活動賞析、導師時間課程主題、
          體育康樂等課程,期能於各種活動中,發揮潛移默化之功效。
  (二)第二階段:
        1.為使學員實地瞭解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之特質及其行政運作之
          流程,提昇學員對特定專業領域事務之實際認知及掌握能力,
          俾能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依照「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
          官第五十九期學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計畫」之規定,
          徵詢財政稅務、金融管理、工商經濟、工程建設、司法警政、
          環境保護、律師業務、非政府組織、醫療鑑定、智慧財產及地
          方制度等各類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提供學習名額,並擬訂學習
          要領及訂定學習日程表等,具體規劃相關執行細節,學員須前
          往二個行政機關或相關機構學習各種不同類別之行政事務,以
          增加學員之歷練。
        2.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學習實施要點」選擇適合學
          習之地方法院及檢察署供學員學習,並於各該法院、檢察署聘
          請在職法官、檢察官各一人兼任本學院導師,輔導考核學員學
          習事宜。並由本學院洽請法務部矯正署安排學員至監、院、所
          、校見習。
  (三)第三階段:
        1.學員返回本學院接受輔助與偵審實務加強課程、裁判書類講評
          、實務綜合研討課程與擬判測驗及講解課程,強化與提升核心
          能力,書類講評與擬判測驗講解等課程,由民事、刑事、檢察
          實務課程之講座負責,以加強書類寫作之績效。
        2.學員分發後依其擔任法官或檢察官之職務接受分科教育,加強
          其處理實務之能力,為到職前之準備。
        3.導師並對學員於第二階段院、檢學習及行政機關(構)學習中
          尚有疑慮之問題,加以適當輔導及鼓勵,期能勝任司法官之職
          務。

八、訓練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九、調訓程序:
  (一)由訓練機關依一百零六年本考試錄取人員名冊,及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補訓及重
        新訓練情形通知調訓。
  (二)參加訓練人員應於接到受訓通知日起七日內,向訓練機關表示是
        否接受本期訓練。除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七條
        規定,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檢具足資
        證明之文件向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申請核准延期報到者外,應於一
        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完成辦理報到。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
        長不得逾一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假,依法務部司
        法官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予以扣分。

十、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
        前,檢具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
        。
  (二)前款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
        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選規一字第一0三000一
        五八二號函釋:「……三、有關考試法第四條『正額錄取人員無
        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之時點,按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
        難,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
        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
        關本於權責訂定。」本考試分配訓練期間,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所定辦理分配作業訓練所需之期程,為訓練報到日之六十日前(
        即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前),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
        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一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www.csptc.gov.tw)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之「考試錄
        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
        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五)依考選部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選規一字第一0三一三000四
        九號函釋,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業經總統於一百
        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
        辦之考試,應適用新法;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
        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
        利益之事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據此
        ,一百零二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除應適用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按:第四
        條)規定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尚可適用原考試法(按:第二
        條第三項)規定。故倘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等二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檢具事證依限申請保留
        錄取資格。

十一、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一百零六年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訓。
          2.一百零五年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補
            訓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
          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三個
          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
          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之「考試錄取人員專
          區」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項下,採網
          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請書,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
          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
          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
          、已取得畢業證書或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
          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
          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
          資格。
    (四)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另有規定者外,應依
          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
          應重新起算。

十二、免除訓練或縮短訓練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條及「法務部司法官學
      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十條規定,司法官訓練為性質特殊之司法官
      養成教育,受訓人員不得免除訓練或縮短訓練。

十三、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
          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三日內,
          檢具證明文件經由本學院函請保訓會核定停止訓練;因前揭事
          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二)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向保訓會申
          請重新訓練。

十四、訓練經費:本期訓練經費由本學院預算項下支應。

十五、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於訓練期間,由本學院依下列俸給標準
          發給津貼,並得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
          教育補助,及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
          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百七十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
            額支給。
          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
          俸五級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第一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
          用之。但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
          適用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
          練辦法。

十六、住宿及生活管理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作息須知」辦理。

十七、輔導規定:
    (一)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專職導師輔導工作注意事項」及「法務
          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赴行政機關學習輔導要點」辦理。
    (二)本學院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大傷
          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十八、請假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十九、獎懲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獎懲要點」辦理。

二十、成績考核規定:
    (一)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法務部司法官學
          院司法官學員學業成績考查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
          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獎
          懲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學員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百分
          之八十,品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學業成績與品德學識成
          績均及格者,為訓練成績及格。
    (三)成績計算:
          1.學員學業成績與品德學識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
            六十分及格,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2.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依「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學
            業成績考查要點」考查核算,分下列二類:
           (1)學科成績,占百分之六十五。其中第一階段擬判測驗占百
              分之十五,民、刑、檢實務課程講座評價占百分之二,隨
              堂考試科目占百分之四,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占百分之
              二十,第三階段擬判測驗占百分之十五,口試占百分之九
              。
           (2)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三十五。其中院、檢學習所評分數占
              百分之十八,第二階段書類寫作考評占百分之十,院、檢
              學習心得報告占百分之五,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所評
              分數占百分之二。
           (3)訓練期間法律及其他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擬判測驗、隨堂
              考試及法律課程考試,其科目及方式於考試前公布之。第
              三階段訓練期間舉行口試。
           (4)學員學業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重新訓練:
              A.第一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三分之一科目不及格。
              B.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達三分之一科目不及格。
              C.第三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三分之一科目不及格。
           (5)前項各款成績不及格科目各未達考試科目三分之一者,得
              予補考一次。無故不參加補考或補考後仍有不及格者,應
              予重新訓練。
           (6)經補考及格者,其成績以六十分計算。因事假申請改期測
              驗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因事假以
              外之其他假別申請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
              分之九十計算,但因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因捐贈骨髓
              或器官者及不可歸責於學員致罹法定傳染病經認定應強制
              隔離而可請公假,申請改期測驗者,不在此限。改期測驗
              以一次為限,因改期測驗而成績不及格者,得補考一次,
              補考後及格者以六十分計算。
          3.品德學識成績之之計算方式及加、扣分之標準,悉依「法務
            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獎懲要點」、「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4.訓練成績相同者,以學業成績定其名次;學業成績相同者,
            以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定其名次;第一階段法律課程
            考試成績相同者,以第三階段擬判測驗成績定其名次;如成
            績仍相同者,其名次以抽籤決定之。

二十一、廢止受訓資格: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受訓資格: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之一。
      (二)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准而未依規定報到。
      (三)學業成績中學科或學習成績有一類、第一階段擬判測驗達二
            分之一以上科目、第一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達二分之一以
            上科目或第三階段擬判測驗成績達二分之一以上科目不及格
            。
      (四)學員品德學識成績不及格。
      (五)經核定重新訓練人員未於「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
            則」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六)重新訓練後仍有「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第十
            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應予重新訓練之情形。
      (七)請假除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陪產假或分娩、流產
            、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合計達全期訓練期間五
            分之一。
      (八)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百分之二點五;或訓練期
            間達二十四週者,其曠課時數累計達二十小時。
      (九)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十)考試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節嚴重,
            有具體事證。
      (十一)關說案情,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十二)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一者,應由本學院函送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廢止受訓資格。
        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應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審議通
        過,並由本學院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廢止受訓資
        格。

二十二、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本學院於訓練期滿七日
            內造具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清冊,檢附每名證書費新臺幣伍佰
            元郵政匯票(受款人為「考試院」,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
            號),函送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
            證書(電子檔一併傳送)。但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
            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受訓人員,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者,得免繳交證書費。
      (二)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練期間重疊,應
            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
            及格證書。

二十三、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