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袍使用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為確立學員學習司法官之身分,特設計學員袍服式,如附圖,並訂定
    其使用時機及相關事宜,俾所遵循。

二、學員入所時,發給學員袍一件,結訓成績合格移撥為學員所有。廢止
    受訓資格者,須繳回,不能繳回或破損,應按成本照價賠償。

三、學員應於下列場合穿著學員袍:
  (一)開訓典禮時。
  (二)結訓典禮時。
  (三)赴院、檢學習,隨同指導法官、檢察官開庭時。
  (四)其他經指定之時間、場所。

四、學員穿著學員袍時,應於其內穿著有領襯衫並打領結或領帶;女性,
    穿著無領上衣時,應配以領套。

五、學員受訓期間應妥慎保管學員袍,如有毀損、遺失,依所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