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替代役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二)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三)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四)法務部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五)本所各項勤務相關規定及配合現有設施辦理。
|
二、生活管理:
(一)役男在所期間,膳食原則上由本所統一辦理。(其搭伙方式、伙
食費繳交方式依合作社之規定辦理)。
(二)役男臨時性之購物於十九時三十分後禁止訂購外食。
(三)服役期間應注意整肅儀容,嚴禁蓄長髮、染髮、留鬍鬚、戴耳環
。
(四)戒護區一律著制服,寢室休息待命人員,上班時間因公至行政大
樓,應整肅服裝儀容(穿著運動服或便服、長褲、運動鞋、禁止
著汗衫短褲與拖鞋)。
(五)公共設備應切實愛護,如有毀損情事,應由損壞人負責賠償,嚴
重者以毀損公物罪移送法辦。
(六)行政大樓地下室,應保持清潔,禁止吸煙及便溺,違者從重議處
。
(七)休假人員於休假期間,欲留宿本所者,應於夜間十時前返所,並
於次日六時後始得外出。
(八)除晒衣間外,個人衣褲鞋襪不得晾曬於寢室及其他處所,並禁止
以電風扇或其他電器達到乾衣目的。被褥寢具之晾曬應先以口頭
向值班科員以上長官報告,並以非上班日之陽台為限。
(九)夜間十時副班科員點完名,寢室熄燈就寢後,禁止談笑喧嘩,十
時三十分以前一律在床上躺平。
(十)寢室內嚴禁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並不得私接電線或使用
電爐、酒精燈等。
(十一)管理幹部兼任寢室長,其職責:
1.督導室內、外整潔。
2.寢室值日及環境區域整潔工作之分派。
3.維持秩序。
4.指導內務整潔。
5.寢室內設備之管理。
6.其他交辦事項。
(十二)寢室內嚴禁睹博、酗酒、抽煙、嚼食檳榔或其他不正當行為。
(十三)寢室內待命備勤人員(含休假期間留宿人員)不遵守相關規定
者,除予懲罰外,並得將待命備勤處所改為戒護區內加強管理
與輔導。
|
三、勤務管理:
(一)執勤時應穿著制服,著黑色襪子、皮鞋(收封後及例假日得著布
鞋),服裝(含配件)整齊、儀容端正、精神飽滿、態度認真。
(二)值勤時禁止閱讀書報及使用視聽器材。
(三)役男服各項勤務時,除需遵守各項勤務規定外,尤應恪遵部頒「
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十三點之各項守則:
1.對於收容人應本於愛心及耐心、和藹懇切之態度,不得有粗暴
辱罵之行為。
2.不得接受收容人或其家屬之招待或饋贈。
3.不得為收容人傳遞訊息、金錢或其他違禁品。
4.除經長官許可或有正當理由外,不得進入與勤務無關之處所。
5.服勤應遵守禮節、注意儀容、穿著制服並攜帶應備物品。
6.不得於服勤時抽煙、飲酒或嚼食檳榔。
7.服勤時,應防範收容人有越軌行動或脫離戒護視線。
8.佩帶警棍或槍械應悉心維護,非有依法令規定之情形不得使用
。
9.恪遵服勤單位相關勤務紀律,品操風紀等規定及要求。
(四)役男服勤時遇有需使用警械情形,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之
規定。
(五)進出中門時,按規定接受中門執勤主管檢查,個人攜帶之物品應
主動釋出受檢。
(六)嚴禁攜帶手機、檳榔、酒類::等管制物品進入戒護區或存放持
有其他違禁物品,違者視情節輕重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四、獎懲:
(一)依據:
1.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2.替代役役男生活作息規定。
(二)獎懲種類:
1.獎勵種類: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
2.懲處種類:罰勤、申誡、記過、罰薪、輔導教育。
(三)對於無故不就指定替代役職役或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之變更及本所各項生活勤務管理
需要檢討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