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製鹽總廠各運銷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0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照臺灣製鹽總廠組織規程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各運輸處掌理各類鹽及副產品之運銷、稽核、倉儲及輸入鹽之管理,運
  鹽單照之核發,違反鹽政條例案件之處理事項。

  各運銷處置主任,綜理處務。

  各運銷處置專員、課員、助理員。

  各運銷處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會計、統計等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各運銷處置人事管理員、助理員,由本規程總員額內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各運銷處員額編制,依附表之規定。
  各運銷處各職位之職等,依照分類職位歸級規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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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十九冊 11215頁

  各運銷處辦事細則由臺灣製鹽總廠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