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製鹽總廠鹽類實驗研究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0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灣製鹽總廠組織規程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臺灣製鹽總廠鹽類實驗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鹽(氯化鈉)及與
  鹽有關鹽類產製技術之實驗研究、新進及在職人員之訓練與規劃改進等
  事項。

  本所設左列各課、室、工場。
  一、研究室。
  二、總務課。
  三、實驗工場。

  研究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晒鹽、精製鹽及特種用鹽產製技術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製鹽、副產苦滷轉製化學品、產製技術之研究事項。
  三、關於鹽灘土壤之分析研究事項。
  四、關於產製機具包裝、及工程材料之試驗研究事項。
  五、關於研究資料之蒐集及研究報告之編纂事項。
  六、關於製鹽原料成品及材料之檢驗與分析事項。
  七、關於農工業用鹽有關稽核工作之樣品檢定分析方法之研究事項。
  八、有關其他製鹽之研究事項。

  總務課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關於現金出納保管事項。
  三、關於房地產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物料採購與管理事項。
  五、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六、關於產品之銷售,運鹽單照之保管使用事項。
  七、關於鹽倉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新進及在職人員之訓練事項。
  九、不屬於其他場、室事項。

  實驗工場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產製方法發展前之雛型試驗事項。
  二、關於生產成本、變動因素之研究事項。
  三、關於工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得置副所長,輔助所長處理所務。

  本所置主任、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課長、課員、工程師、副工程師、
  檢驗員、各承長官之命,分別辦理該管及交辦事項。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會計、統計等事務。
  辦理前項工作所需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助理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本所員額編制,依附表之規定。
  本所各職位之職等,依照分類職位歸級規程之規定辦理。

  本所辦事細則由臺灣製鹽總廠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表]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十九冊 1122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