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灣製鹽總廠組織規程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臺灣製鹽總廠鹽類實驗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鹽(氯化鈉)及與
鹽有關鹽類產製技術之實驗研究、新進及在職人員之訓練與規劃改進等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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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左列各課、室、工場。
一、研究室。
二、總務課。
三、實驗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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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晒鹽、精製鹽及特種用鹽產製技術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製鹽、副產苦滷轉製化學品、產製技術之研究事項。
三、關於鹽灘土壤之分析研究事項。
四、關於產製機具包裝、及工程材料之試驗研究事項。
五、關於研究資料之蒐集及研究報告之編纂事項。
六、關於製鹽原料成品及材料之檢驗與分析事項。
七、關於農工業用鹽有關稽核工作之樣品檢定分析方法之研究事項。
八、有關其他製鹽之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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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課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關於現金出納保管事項。
三、關於房地產之管理事項。
四、關於物料採購與管理事項。
五、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六、關於產品之銷售,運鹽單照之保管使用事項。
七、關於鹽倉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新進及在職人員之訓練事項。
九、不屬於其他場、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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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工場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產製方法發展前之雛型試驗事項。
二、關於生產成本、變動因素之研究事項。
三、關於工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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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所長,綜理所務,得置副所長,輔助所長處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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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主任、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課長、課員、工程師、副工程師、
檢驗員、各承長官之命,分別辦理該管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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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會計、統計等事務。
辦理前項工作所需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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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人事管理員、助理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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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員額編制,依附表之規定。
本所各職位之職等,依照分類職位歸級規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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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辦事細則由臺灣製鹽總廠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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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表]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十九冊 112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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