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條例依商品檢驗法第六條之規定制定之。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國內產銷之農工礦商品檢(試)驗事項。
  二、輸出之農工礦商品檢(試)驗事項。
  三、輸入之農工礦商品檢(試)驗事項。
  四、輸出、輸入或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之疫病、蟲害檢驗事項。
  五、動植物檢疫及疫情調查、研究事項。
  六、其他有關商品之檢(試)驗事項。

  本局設三組及檢驗處,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總務、文書、出納、議事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其職位均列第十
  至第十四職等。

  本局置組長三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三人,職位列第七
  至第十一職等,其中一、二兩組組長、副組長均由技正兼任;秘書室主
  任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檢驗處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均
  由技正兼任;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三
  人至五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
  等;技正三十五人至五十七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十四人職
  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督導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
  科長十六人至二十四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八人專任,餘由
  技正兼任;專員十二人至十六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四十六
  人至七十二人,科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
  其中技士二十人,科員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技佐六十人至
  九十人,辦事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
  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本局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其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
  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
  職系說明書,就檢驗、經建行政、農業化學、一般化學工程、病蟲害、
  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局得於各省(市)縣農工產品產銷地區及重要港口、機場,設置檢驗
  分局或檢驗所,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經濟部核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