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各分處清潔隊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13日

所有條文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及各分處為維護轄區內之
  清潔及環境之美化,特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十
  八款及加工出口區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分
  別設置清潔隊。

  清潔隊置隊長一人,承管理處處長(分處長)之命,並受管理處(分處
  )公共設施維護單位主管之指揮監督,綜理隊務,得置副隊長一人襄助
  之;並得設幹事一人,承辦一般行政業務。

  清潔隊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垃圾之清除、集運及處理事項。
  二、關於道路之清潔及溝渠之疏濬事項。
  三、關於綠地、花、木之栽植修整事項。
  四、其他有關區內清潔及環境美化事項。

  清潔隊得視作業需要分設清潔工作班、垃圾清運班、綠化維護班,每班
  置領班一人,隊員六至十七人,並配置適當之機具與車輛。

  清潔隊得按所在區土地面積與環境狀況,每一公頃編配隊員一人為原則
  ,由管理處或分處分別僱用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