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資訊中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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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全國行政資料系統之建立,特設置「經
  濟部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以負責本部及所屬各單位行政業
  務電腦化計畫之推行工作。

  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部行政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本部及所屬單位行政業務電腦化應用系統之規劃設計、程式設計與
      測試、系統測試及系統維護。
  三、部屬單位電子計算機硬體設備租購之初審事項。
  四、部屬單位資訊處理或軟體設計之外包,在規定限額以內案件之審定
      ,及超過規定限額案件之初審事項。
  五、本部及所屬單位行政資訊系統所用名詞定義、資料詞典及標準作業
      規範之研訂事項。
  六、超部會間資訊移轉與交換之協調事項。
  七、本部及所屬單位電子計算機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訓練與進修計劃之
      研擬及辦理事項。
  八、本中心電子計算機系統增換計畫之擬議事項。
  九、本中心電子計算機之操作與維護事項。
  十、本中心資料庫之建立、運用及保管事項。
  十一、有關電子計算機之系統設計、程式設計與測試、作業控制方法及
      操作系統之研究改進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資訊處理事項。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業務、副主任一人襄佐之。

  本中心設制度工程組及作業控制組,分別掌理第二條所列事項。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國內外電子計算機專家為顧問。

  本中心置制度工程師、系統分析師、程式設計師、助理設計師、程式設
  計員、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各職稱之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本中心人事、會計、行政管理等事項均由經濟部統籌辦理。

  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撥交本中心應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