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條例依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立法理由〕
  明定本條例制定之法源依據。

  經濟部水利署設水利規劃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資源調查、系統分析與水資源開發計畫之調查、規劃及研究事項
      。
  二、河川綜合治理計畫之測量、調查、規劃、研究與海岸變遷及海岸水
      文氣象調查事項。
  三、灌溉排水、灌溉試驗與區域排水工程測量調查、規劃及研究事項。
  四、水工與數學模型試驗及研究事項。
  五、地質鑽探、調查、岩石土壤力學、工程材料試驗及地下水研究事項
      。
  六、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立法理由〕
  明列本所掌理之事項。

  本所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立法理由〕
  明定本所依掌理業務性質,分設五課。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
  、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立法理由〕
  明定本所設秘書室,及其掌理事項。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助所務。
〔立法理由〕
  明定本所置所長一人、副所長一人,及其所列官等、職等及職掌。

  本所置研究員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課長五人,由研究員或正工
  程司兼任;秘書二人,副研究員九人,正工程司十五人,職務均列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正工程司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副
  工程司二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十人,
  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工程員三十六人,課員六人,職務均
  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
  明定本所所置人員之職稱、官等 、職等及員額。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
  明定本所設人事室,及其所置人員職稱、官等 、職等及職掌。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
  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
  明定本所設會計室,及其所置人員職稱、官等 、職等及職掌。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
  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
  明定本所設政風室,及其所置人員職稱、官等 、職等及職掌。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
  明定本所列有官等 、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職系之法律依據。

  本所得依業務需要,設規劃隊、試驗站,並各置隊長或主任,由研究員
  或正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均由本所調兼之。
〔立法理由〕
  明定本所得視業務需要設規劃隊、試驗站,及其所置人員職稱、職掌。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層請經濟部核定之。
〔立法理由〕
  明定本所辦事細則之擬訂機關及核定程序。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