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行政機關人員派免方式一致,作
業簡化,以提高人事作業效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以為辦理之準據
。
二、本部所屬一級行政機關初任之副首長、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及其他由
本部派免之機要人員,應由機關首長簽請核派免,並加會本部人事處
及政風處,俟奉核定後,再送請人事處核發派免令。
前項簽應敘明左列事項:(格式如附件)
(一)姓名。
(二)身分證號碼。
(三)出生年月日。
(四)如具國家考試及格,敘明類科及年度。
(五)最高學歷及相關經歷。
(六)如經銓敘者,敘明銓敘最高官職等、職系、俸級及最近四年年終考
績(成)。
(七)報請核派之職務,其職稱、職務列等、職系及生效日期。
(八)註明是否確無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
國籍之情事。
三、本部所屬二級行政機關初任正副首長派免程序由隸屬一級行政機關首
長準用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四、本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除第二、三項人員外,其餘凡屬本部派免權責
者,均應依規定以派免建議函報本部辦理。如經甄審者,應註明係於
甄審會第幾次會議評審。
五、原職升官等人員一律以派免建議函報本部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