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本表適用對象為本部與所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另本部所屬事業機構
    主持人及本部與所屬行政機關約聘僱人員得比照本表之規定辦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嘉獎:
  (一)辦理業務,認真負責,周密詳盡,成效良好者。
  (二)拒收餽贈,經查明屬實者。
  (三)對主管業務提供簡化或改進意見,富參考價值者。
  (四)奉派參加二十人以上期逾兩週之訓練或講習,其結業成績在前二
        十分之一名次之內者。
  (五)提出著作或研究報告,對業務之推行有所助益者。
  (六)任勞任怨,熱心服務,有具體事蹟者。
  (七)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記功:
  (一)對主辦業務之推展,著有績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者
        。
  (二)對主辦或監督業務之請託,拒收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足堪表率
        者。
  (三)檢舉或協助破獲貪污、職案件,或舉發重大違規案件,經查證
        屬實移送法辦者。
  (四)消弭糾紛或災變於未然、圓滿調解糾紛、處理突發事件獲得好評
        者。
  (五)參與擬訂有關主管業務之政策、方案、法令,對業務推動或輔導
        甚有助益者。
  (六)對有關業務研提興革或改進建議,經採行獲致具體效益者。
  (七)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要優良事蹟表現,足為一般表率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誡:
  (一)辦理業務遺漏錯誤或積壓延宕,情節輕微者。
  (二)處理業務不當,發生糾紛或其他流弊,情節輕微者。
  (三)言行不檢,有損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情節輕微者。
  (四)對於承辦業務疏於協調配合,發生不良影響者。
  (五)曠職繼續達半日以上至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者。
  (六)其他有關怠忽職責或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情節輕微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記過:
  (一)處理業務未盡職責,影響行政效率或發生錯誤,致損害當事人權
        益者。
  (二)辦理各種案件無故積壓延宕或敷衍塞責,導致不良後果者。
  (三)處理人民申請案件,存心刁難或苛求,有具體事實者。
  (四)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有不當言行,影響機關聲譽者。
  (五)言行不檢,致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情節較重者。
  (六)曠職繼續逾一日未滿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逾二日未滿五日者。
  (七)其他有關怠忽職責或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情節較重者。

六、本表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
    機及影響程度等,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