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3條、第11條及國營事業102年度考
成實施要點訂定原則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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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所屬事業之年度工作考成依本要點辦理,於 102年度終了時或終
了前,轉為民營型態或結束清算之事業不適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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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102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經營績效評估面向、指
標及初核單位,如附表1-1及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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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事業經營績效評估面向、指標配分權數及評量計算方式,如附表2-
1、2-2及附表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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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業如有配合政府執行重大政策事項,應於報告內詳加說明(為求比
較基礎一致,包含執行重大政策事項其對決算、預算、上年度決算或
前 3年平均數之影響金額),先按決算數進行第一階段評分;再加計
執行重大政策之影響金額後,申算第二階段評分,並填具執行重大政
策暨影響金額明細表,作為評分之參考。其說明未列者,不予列入調
整評分之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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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訂評估指標與預算數或目標值比較者基準分為80分,與過去
年度比較者基準分為75分,最高100分,最低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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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事業應逐項將辦理情形依照附表3-1、3-2經營績效評估面向、指標
及評量計算方式所訂事項,列入工作考成自評報告中。各項衡量計算
方式係以數值比較者,需再除以比較基準之數值,計算其百分比後,
據以計分。各項自評分數計算流程應詳實清楚,並力求正確,如有未
按本要點所訂標準列報或未按評量計算方式計分者,該項目不予計分
。
事業如年度編列之預算較往年度為負成長,則相關成長率評估指標項
目權數為 0,原權數移列相關指標之目標達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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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度盈餘經調整配合政策因素後,未達預算數者,除較上年度審定決
算數增加者外,不得考列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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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度經營實績經調整配合政策因素後,未有盈餘者,除與預算數及上
年度審定決算數比較有較大幅改善情形者外,不得考列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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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初核及行政院辦理複核作業時,除依本工作考
成實施要點各項指標之計算公式核算分數外,得依各項指標目標值設
定之挑戰度、社會輿情觀感,酌予增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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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若主管機關依限於 3月底將所屬事業初核結果報院,則指標之計算
依事業初編決算辦理核算;若逾 4月30日方將初核結果報院,則依
行政院決算辦理核算;若逾 7月31日,則依審計部審定決算辦理核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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