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第 3條及第11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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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所屬事業之年度工作考成依本要點辦理,於99年度終了時或終了
前,轉為民營型態或結束清算之事業不適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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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99年 1月 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經營績效評估面向、指
標及初核單位,如附表 1-1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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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事業經營績效評估面向、指標配分權數及評量計算方式,如附表 2
-1、 2-2及附表 3-1、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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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業如有配合政府執行重大政策事項,應於報告內詳加說明,先按決
算數進行第一階段評分;再加計執行重大政策之影響金額後,伸算第
二階段評分,並填具執行重大政策暨影響金額明細表,作為評分之參
考。其說明未列者,不予列入調整評分之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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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訂評估指標與預算數或目標值比較者基準分為80分,與過去
年度比較者基準分為75分,最高 100分,最低 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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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事業應逐項將辦理情形依照附表 3-1、 3-2經營績效評估面向、指
標及評量計算方式所訂事項,列入工作考成自評報告中。各項衡量計
算方式係以數值比較者,需再除以比較基準之數值,計算其百分比後
,據以計分;若係以百分比比較者,則直接以兩者之差額,據以計分
。各項自評分數計算流程應詳實清楚,並力求正確,如有未按本要點
所訂標準列報或未按評量計算方式計分者,該項目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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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度經營實績經調整配合政策因素後,未達預算數者,除較上年度審
定決算數增加者外,不得考列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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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度經營實績經調整配合政策因素後,未有盈餘者,除與預算數及上
年度審定決算數比較有較大幅改善情形者外,不得考列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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