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
特別條例第 9條第 3項及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
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4條第 8款及第
16條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
貳、執行單位
本須知執行單位為本部所屬事業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台水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
|
參、適用對象及申辦減免方式
本須知適用對象需與台水公司、台電公司訂有供水、供電契約,並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符合本辦法第 3條第 1項受影響產業用戶。
二、符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該機關委任、委託之機關(構)、
團體或金融機構認定之受影響產業、事業或機構用戶。
適用對象已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或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者,無須
申請,由執行單位依財政部比對營業額資料辦理水、電費減免;無須
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或無須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且依農業動力
用電範圍及標準之用電戶,由台電公司主動比對用電量,辦理電費減
免;其他受影響產業、事業或機構用戶無稅籍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造冊逕送執行單位辦理水、電費減免,或向各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申請,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造冊送執行單位辦理水、
電費減免。
|
肆、適用期間
水、電費減免適用期間,自 109年 3月 1日起至 109年 9月30日止。
|
伍、適用條件及級距
一、已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或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者:
(一)級距 1:自 109年 1月起任連續 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 1個月之
營業額較 109年內營業稅每期申報或查定前任 1個月、 108年
下半年之月平均、 108年同期月平均或 107年同期月平均營業
額減少達15%,未達50%。
(二)級距 2:自 109年 1月起任連續 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 1個月之
營業額較 109年內營業稅每期申報或查定前任 1個月、 108年
下半年之月平均、 108年同期月平均或 107年同期月平均營業
額減少50%以上。
二、無須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或無須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且依農業
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之用電戶,其級距以用電量依前款認定基準認定
之。
三、其他受影響產業、事業或機構用戶無稅籍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適用之級距。
|
陸、減免基準及上限
一、水費:台水公司工業用水、商業用水、普通用水有開立統一編號之用
戶。
(一)符合前點級距 1者:每一水號水費減免10%,每月減免上限為
新臺幣 7千元。
(二)符合前點級距 2者:每一水號水費減免30%,每月減免上限為
新臺幣 2萬元。
(三)免收復水費:因受疫情影響致暫停營業而停用之用戶,於 110
年 6月30日前申請復水,免收復水費。
二、電費
(一)台電公司營業低壓用戶
1.符合前點級距 1者:每一電號電費減免10%,每月減免上限
為新臺幣10萬元。
2.符合前點級距 2者:每一電號電費減免30%,每月減免上限
為新臺幣30萬元。
(二)台電公司高壓以上用戶
1.符合前點級距 1者:向台電公司當地營業區處申請暫停部分
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於 110年 6月30日前申請恢復,
免收適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但用戶無法配合申請暫停部
分契約容量,且屬百貨商場等複合式經營型態之用戶,並經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每一電號電費減免10%,
每月減免上限為新臺幣50萬元。
2.符合前點級距 2者:向台電公司當地營業區處申請暫停部分
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於 110年 6月30日前申請恢復,
免收適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每一電號電費減免30%,每
月減免上限為新臺幣 3百萬元。
|
柒、減免程序
一、已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或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者,由財政部每月
出具相關營業額增減資料供台水公司、台電公司依適用級距規定給予
水、電費減免。
二、無須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或無須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且依農業
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之用電戶,由台電公司比對用電量減少情形,依
適用級距規定給予電費減免。
三、其他受影響產業、事業或機構用戶無稅籍者,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造冊逕送執行單位辦理水、電費減免,或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申請,由該機關認定適用級距及生效月份,送台水公司、台電
公司辦理水、電費減免。(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影響產業台水、台電公司優惠用戶減免清單,如附表 1、
2 )
四、如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適用級距不同者,擇優給予水、電
費減免。
|
捌、減免作業
一、配合台水公司、台電公司水、電費計收時程,涵蓋適用期間之水、電
費月份,符合適用級距用戶,台水公司、台電公司於當期或次期水、
電費帳單自動計算減免,如未及於當期帳單減免者,則於次期水、電
費帳單一併減免。
二、本須知適用期間內,自用戶開始符合適用級距之月份減免水、電費、
供電設備維持費或復水費,如因各月份營業額或用電量減少比例不同
,適用不同級距時,則自變更級距之水、電費月份起擇優計算至本須
知適用期間為止。
三、依本須知減免水、電費之用戶,如非實際用水、用電或僅為實際用水
、用電者之一,應將其所受減免之水、電費分配予該同一水號或電號
用戶之其他實際用水、用電者。
|
玖、延長繳款期限及分期
符合水、電費減免者,自用戶開始符合適用級距之收費月份得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水費延長繳款期限:用水繳費由原緩繳 2個月延長至 4個月。
二、營業低壓用戶電費延長繳款期限為 4個月;高壓以上用戶電費得向台
電公司當地區營業處申辦(高壓用戶分期延繳電費申請書如附表 3)
,當期電費均分 4期,每月繳付 1期。
三、前二款水費、電費緩繳期間均不計遲付費用。
|
拾、公告及聯繫窗口
一、本須知公告於
經濟部https://www.moea.gov.tw
國營事業委員會https://www.moea.gov.tw/Mns/cnc/home/Home.aspx
台水公司https://www.water.gov.tw
台電公司https://www.taipower.com.tw
二、聯繫窗口:
經濟部1988紓困與振興輔導專線
台水公司1910客服專線
台電公司1911客服專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