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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
    特別條例第 9條第 3項及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
    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4條第 8款及第
    16條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貳、執行單位
    本須知執行單位為本部所屬事業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台水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公司)。

參、適用對象及申辦減免方式
    本須知適用對象需與台水公司、台電公司訂有供水、供電契約,並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符合本辦法第 3條第 1項受影響產業用戶。
二、符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該機關委任、委託之機關(構)、
    團體或金融機構認定之受影響產業、事業或機構用戶。
    適用對象已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或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者,無須
    申請,由執行單位依財政部比對營業額資料辦理水、電費減免;無須
    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或無須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且依農業動力
    用電範圍及標準之用電戶,由台電公司主動比對用電量,辦理電費減
    免;其他受影響產業、事業或機構用戶無稅籍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造冊逕送執行單位辦理水、電費減免,或向各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申請,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造冊送執行單位辦理水、
    電費減免。

肆、適用期間
    水、電費減免適用期間,自 109年 3月 1日起至 109年 9月30日止。

伍、適用條件及級距
一、已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或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者:
    (一)級距 1:自 109年 1月起任連續 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 1個月之
          營業額較 109年內營業稅每期申報或查定前任 1個月、 108年
          下半年之月平均、 108年同期月平均或 107年同期月平均營業
          額減少達15%,未達50%。
    (二)級距 2:自 109年 1月起任連續 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 1個月之
          營業額較 109年內營業稅每期申報或查定前任 1個月、 108年
          下半年之月平均、 108年同期月平均或 107年同期月平均營業
          額減少50%以上。
二、無須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或無須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且依農業
    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之用電戶,其級距以用電量依前款認定基準認定
    之。
三、其他受影響產業、事業或機構用戶無稅籍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適用之級距。

陸、減免基準及上限
一、水費:台水公司工業用水、商業用水、普通用水有開立統一編號之用
    戶。
    (一)符合前點級距 1者:每一水號水費減免10%,每月減免上限為
          新臺幣 7千元。
    (二)符合前點級距 2者:每一水號水費減免30%,每月減免上限為
          新臺幣 2萬元。
    (三)免收復水費:因受疫情影響致暫停營業而停用之用戶,於 110
          年 6月30日前申請復水,免收復水費。
二、電費
    (一)台電公司營業低壓用戶
          1.符合前點級距 1者:每一電號電費減免10%,每月減免上限
            為新臺幣10萬元。
          2.符合前點級距 2者:每一電號電費減免30%,每月減免上限
            為新臺幣30萬元。
    (二)台電公司高壓以上用戶
          1.符合前點級距 1者:向台電公司當地營業區處申請暫停部分
            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於 110年 6月30日前申請恢復,
            免收適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但用戶無法配合申請暫停部
            分契約容量,且屬百貨商場等複合式經營型態之用戶,並經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每一電號電費減免10%,
            每月減免上限為新臺幣50萬元。
          2.符合前點級距 2者:向台電公司當地營業區處申請暫停部分
            契約容量,減收基本電費,於 110年 6月30日前申請恢復,
            免收適用期間供電設備維持費;每一電號電費減免30%,每
            月減免上限為新臺幣 3百萬元。

柒、減免程序
一、已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或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者,由財政部每月
    出具相關營業額增減資料供台水公司、台電公司依適用級距規定給予
    水、電費減免。
二、無須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或無須由國稅局查定課徵營業稅,且依農業
    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之用電戶,由台電公司比對用電量減少情形,依
    適用級距規定給予電費減免。
三、其他受影響產業、事業或機構用戶無稅籍者,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造冊逕送執行單位辦理水、電費減免,或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申請,由該機關認定適用級距及生效月份,送台水公司、台電
    公司辦理水、電費減免。(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受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影響產業台水、台電公司優惠用戶減免清單,如附表 1、
    2 )
四、如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適用級距不同者,擇優給予水、電
    費減免。

捌、減免作業
一、配合台水公司、台電公司水、電費計收時程,涵蓋適用期間之水、電
    費月份,符合適用級距用戶,台水公司、台電公司於當期或次期水、
    電費帳單自動計算減免,如未及於當期帳單減免者,則於次期水、電
    費帳單一併減免。
二、本須知適用期間內,自用戶開始符合適用級距之月份減免水、電費、
    供電設備維持費或復水費,如因各月份營業額或用電量減少比例不同
    ,適用不同級距時,則自變更級距之水、電費月份起擇優計算至本須
    知適用期間為止。
三、依本須知減免水、電費之用戶,如非實際用水、用電或僅為實際用水
    、用電者之一,應將其所受減免之水、電費分配予該同一水號或電號
    用戶之其他實際用水、用電者。

玖、延長繳款期限及分期
    符合水、電費減免者,自用戶開始符合適用級距之收費月份得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水費延長繳款期限:用水繳費由原緩繳 2個月延長至 4個月。
二、營業低壓用戶電費延長繳款期限為 4個月;高壓以上用戶電費得向台
    電公司當地區營業處申辦(高壓用戶分期延繳電費申請書如附表 3)
    ,當期電費均分 4期,每月繳付 1期。
三、前二款水費、電費緩繳期間均不計遲付費用。

拾、公告及聯繫窗口
一、本須知公告於
    經濟部https://www.moea.gov.tw
    國營事業委員會https://www.moea.gov.tw/Mns/cnc/home/Home.aspx
    台水公司https://www.water.gov.tw
    台電公司https://www.taipower.com.tw
二、聯繫窗口:
    經濟部1988紓困與振興輔導專線
    台水公司1910客服專線
    台電公司1911客服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