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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經濟部(下列簡稱本部)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
    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為執行受疫情影響之艱困事
    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特訂定本須知。

貳、期程
一、申請收件日期自公告日起至 109年 7月31日止。
二、本部得視疫情發展情況及經費補貼情形調整相關內容並再次公告。

參、申請資格
一、申請事業須為艱困事業,且從事專業會議服務業、專業展覽服務業、
    會展場地業、會展物流業、會展裝潢業,或其他經本部認定從事會展
    相關產業之事業。
二、艱困事業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
    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符合下列艱困要件之
    一:
    (一)於 109年 1月至 6月期間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核定書
          ( 401、 403、 405)任一期之合計營業額較同年、 108年或
          107 年任一期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二)於 109年 1月至 6月期間任 1個月營業額較同年、 108年或10
          7 年任 1個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三)於 109年 1月至 6月期間任連續 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較同年
          、 108年或 107年任 1個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肆、補貼內容及範圍
一、薪資補貼
    (一)補貼月份:自發生艱困事實之月份起,最多補貼 109年 4月至
          6 月 3個月份,說明如下:
          1.艱困事實發生於 109年 1月至 4月任 1月者,補貼月份為10
            9 年 4月至 6月。
          2.艱困事實發生於 109年 5月者,補貼月份為 109年 5月及 6
            月。
          3.艱困事實發生於 109年 6月者,補貼月份為 109年 6月。
    (二)補貼金額之計算:以申請事業於補貼月份支付每一本國員工(
          以下簡稱員工)每月薪資之40%計算,如每一員工每月薪資之
          40%超過新臺幣 2萬元者,以新臺幣 2萬元計之。認定如下:
          1.員工之認定:該員工須在 109年 3月至 6月之全職員工清冊
            內,且扣除下列人員:
           (1)109年 3月至 6月之部分工時者。
           (2)109年 4月至 6月離職之員工。
           (3)109年 4月至 6月到職之員工。
          2.每一員工每月薪資之認定:以每一員工 109年 3月經常性薪
            資為準(每月給付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
            固定津貼及獎金)核給(詳見附表)。
二、營運資金補貼:依申請事業 109年 3月全職員工清冊,扣除部分工時
    工作者之人數後,再乘以 1萬元計算之。

伍、事業應遵行事項
一、補貼期間:
    (一)不可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裁員或對員工減薪等減損員工
          權益之行為。
    (二)不可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三)不可重複受領其他政府機關之薪資補貼或營運資金補貼。
二、不可有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

陸、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及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二、符合艱困要件之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1、 403)及各單月統一發票
          明細表(附件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免附各單月統一
          發票明細表:
          1.艱困要件為「於 109年 1月至 6月期間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或核定書( 401、 403、 405)任一期之合計營業額
            較同年、 108年或 107年任一期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請參考上述「參、申請資格、二、(一)」)。
          2.於 401、 403申報書中註明單月營業額並加蓋大小章。
    (二)無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且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者,檢附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調降查定銷售額證明文件(如:查定課
          徵( 405)核定稅額繳款書)及各單月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
          )。
    (三)申請事業無 401、 403或 405書表(每月銷售額未達小規模營
          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者,須提供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及相
          關佐證文件。
三、109年 3月之全職員工清冊(附件四),得以下列文件之一證明:
    (一)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但不包括部分工時員工。
    (二)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但不包括部分工時員工。
    (三)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
    (四)其他經本部認可之文件。
    申請事業無法檢附上述證明文件者,視為員工 1人,其每月薪資以勞
    動部發布之「每月基本工資」認定之(即:薪資補貼每月為新臺幣23
    ,800元×40%×補貼月數,加計營運資金補貼新臺幣 1萬元),本部
    並得一次撥付之。數申請事業為同一負責人,且均有前述情形者,其
    領取本部補貼以一次為限;申請事業依本項規定受領本部補貼者,該
    申請事業之負責人亦不可重複受領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津貼或補
    貼。
    補貼期間員工人數如有異動者,應於次月 5日前提交異動名冊(附件
    五);如有離職者,申請事業於檢附異動名冊時,應說明其離職原因
    。
四、109 年 3月薪資清冊(附件六)及薪資轉帳證明,無薪資轉帳證明者
    得以薪資印領清冊代之。前述視為員工 1人之情形者,無須檢附薪資
    清冊及證明文件。

柒、申請方式
    以紙本方式申請者,得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達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
    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案」。掛號郵寄者,送達日期以郵戳為憑,申請
    資料收受資訊如下:
一、主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二、執行單位: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
三、郵寄或親自送達地址:臺北市信義路 5段 5號 3C-36室。
    電話:27255200分機1100。

捌、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一)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審查合格者,公開合格名單;審查不合格
          而得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
          申請。
    (二)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
          執行單位進行查核。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亦得隨時派員前往
          申請事業瞭解其員工僱用情形。
二、受補貼事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
    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一)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二)未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查核。
    (三)補貼期間有重複受領其他政府機關之薪資補貼或營運資金補貼
          之情事。
    (四)經本部認定有損及員工權益之情事。
    (五)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六)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三、受補貼事業於 109年 4月至 6月有員工離職之情事者,本部得依實際
    僱用狀況減少薪資補貼數額。

玖、補貼經費撥付方式
一、薪資補貼之給付,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分次按月撥付至申請事業指
    定之帳戶︰
    (一)第一次給付於完成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撥付。
    (二)後續之給付,於第一次給付之次月底前撥付(如遇假日或不可
          抗力因素,則順延至工作日)。但申請事業有未配合提交員工
          異動名冊或未說明員工離職原因,得暫不予撥付。
二、營運資金補貼之給付,於審查合格後一次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
    。
三、以上款項均以匯款之方式撥付,匯款手續費由補貼款項中扣除。

拾、聯繫窗口
一、本須知公告於
    (一)經濟部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事業防疫及紓困振興專區:
          https://www.moea.gov.tw/MNS/covid-19/home/Home.aspx 
    (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因應疫情及紓困振興專區」:
          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076
    (三)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MEETTAIWAN」計畫網站:
          https://www.meettaiwan.com/zh_TW/index.html 
二、客服專線
    (一)經濟部1988紓困與振興輔導專線。
    (二)國際貿易局電話:0800-002-571,02-2351-0271按 8。
    (三)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02)27255200分機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