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壹、目的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
    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執行
    受疫情影響之艱困事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特訂定本須知。

貳、期程
一、申請收件日期自公告日起至 109年 7月31日止。
二、本部得視疫情發展情況及經費補貼情形調整相關內容並再次公告。

參、申請資格
一、申請事業須為艱困事業:
    (一)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
          1.製造業: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
            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2.技術服務業:營業項目屬自動化服務、資訊服務、智慧財產
            技術服務、設計服務、管理顧問服務、研究發展服務、檢驗
            及認驗證服務、永續發展服務、資料經濟服務、系統整合服
            務或資訊安全服務等類別。
    (二)觀光工廠、創意生活、冷凍空調業、數位內容及其他經主辦單
          位認定之行業。
    (三)經本部認定設有營運總部者。
    (四)稅籍登記項目僅為製造業,但未從事製造業務,委託其他國內
          事業製造者。
二、艱困事業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
    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符合下列艱困要件之
    一:
    (一)於 109年 1月至 6月期間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核定書
          ( 401、 403、 405)任 1期之合計營業額較同年、 108年或
          107 年任 1期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二)於 109年 1月至 6月期間任 1個月營業額較同年、 108年或10
          7 年任 1個月營業額減少達50%。
    (三)於 109年 1月至 6月期間任連續 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較同年
          、 108年或 107年任 1個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三、前款營業額減少比例,本部得就特定產業另定之。
四、申請事業如屬觀光工廠、創意生活或冷凍空調業等行業,或於國內設
    有營運總部者,應依規定取得本部所核發證書、認定或登記等相關證
    明文件。
五、申請事業如稅籍登記項目僅為製造業,但未從事製造業務,委託其他
    國內事業製造者,受其委託製造之事業應依法辦理工廠登記。

肆、補貼內容及範圍
一、薪資補貼:
    (一)補貼月份:自發生艱困事實之月份起,最多補貼 109年 4月至
          6 月 3個月份,說明如下:
          1.艱困事實發生於 109年 1月至 4月任 1月或任 1期者,補貼
            月份為 109年 4月至 6月。
          2.艱困事實發生於 109年 5月者,補貼月份為 109年 5月及 6
            月。
          3.艱困事實發生於 109年 6月者,補貼月份為 109年 6月。
    (二)補貼金額之計算:以申請事業於補貼月份支付每一本國員工(
          以下簡稱員工)每月薪資之40%計算,如每一員工每月薪資之
          40%超過新臺幣 2萬元者,以新臺幣 2萬元計之。認定如下:
          1.員工之認定:該員工須在申請事業 109年 3月至 6月之全職
            員工清冊內,且扣除下列人員:
           (1)109年 3月至 6月之部分工時者。
           (2)109年 4月至 6月離職之員工。
           (3)109年 4月至 6月到職之員工。
          2.每一員工每月薪資之認定:以每一員工 109年 3月經常性薪
            資為準(每月給付員工之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之
            固定津貼及獎金)核給(詳附表)。
二、營運資金補貼:依申請事業 109年 3月全職員工清冊,扣除部分工時
    工作者之人數後,再乘以 1萬元計算之。

伍、事業應遵行事項:
一、補貼期間:
    (一)不可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裁員或對員工減薪等減損員工
          權益之行為。
    (二)不可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三)不可重複受領其他政府機關之薪資補貼或營運資金補貼。
二、不可有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

陸、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符合艱困要件之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1、 403);但如於前述申報
          書中拆分單月營業額者,應於前述申報書註明單月營業額並加
          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或檢附各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
          。
    (二)無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且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者,檢附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調降查定銷售額證明文件(如:查定課
          徵( 405)核定稅額繳款書)。
    (三)無法提供上述文件者,可提供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
三、109年 3月之全職員工清冊(附件四),以下列文件之一證明:
    (一)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但不包括部分工時員工。
    (二)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但不包括部分工時員工。
    (三)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
    補貼期間員工人數如有異動者,應於次月 5日前提交異動名冊(附件
    五);如有離職者,申請事業於檢附異動名冊時,應說明其離職原因
    。
四、109 年 3月薪資清冊(附件六)及薪資轉帳證明,無薪資轉帳證明者
    得以薪資印領清冊代之。
五、申請事業存摺影本。
六、申請事業如稅籍登記項目僅為製造業,但未從事製造業務,委託其他
    國內事業製造者,應檢附委託契約或其他可茲證明文件。

柒、申請方式
一、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應於線上申請網站(網址https://csm-subsidy.
    cdri.org.tw/)為之,並於截止日前完成。
二、以紙本方式申請者,如以掛號郵寄,送達日期以郵戳為憑,申請資料
    收受資訊如下:
    (一)主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二)執行單位: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
    (三)郵寄收件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3號。
    如有臨櫃申請之必要,請至經濟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地址同上)
    申辦。

捌、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一)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審查合格者,公開合格名單;審查不合格
          而得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
          申請。
    (二)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
          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亦得隨時派員前
          往申請事業瞭解其員工僱用情形。
二、受補貼事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
    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一)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二)未配合受理單位或執行單位之查核。
    (三)有重複受領薪資補貼或營運資金補貼之情事。
    (四)經本部認定有損及員工權益之情事。
    (五)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 1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
          之土地所有權人。
    (六)近 3年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
          重大之情事。
    (七)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八)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三、受補貼事業於 109年 4月至 6月有員工離職之情事者,本部得依實際
    僱用狀況減少薪資補貼數額。

玖、補貼經費撥付方式
一、薪資補貼之給付,分次按月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
    (一)第一次給付於完成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撥付。
    (二)後續之給付,於第一次給付之次月底前撥付(如遇例假日或不
          可抗力因素,則順延至工作日)。但申請事業有未配合提交員
          工異動名冊或未說明員工離職原因,得暫不予撥付。
二、營運資金補貼之給付,於審查合格後一次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
    。
三、以上款項均以匯款之方式撥付,匯款手續費由補貼款項中扣除。

拾、聯繫窗口
一、本須知將公告於
    (一)線上申請網站: https://csm-subsidy.mittw.org.tw/
    (二)經濟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網站:https://assist.nat.gov.t
          w/
二、客服專線
    (一)經濟部1988紓困振興專線。
    (二)經濟部產業競爭力發展中心:0800-000-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