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廣小規模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造成之消費
    型態改變,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
    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四條第九款規定,推廣小規模營業人使用行動支
    付,以減少金錢接觸染疫風險,並配合行政院振興五倍券數位使用,
    提升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績效,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
    別預算支應。

三、補助受理期間:自本部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止,或經費用罄時,本部得提前公告停止受理。

四、補助對象: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三條規定,規模狹小
    ,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
    營業人(以下簡稱店家),並於申請日前有使用行政院振興五倍券所
    合作之行動支付服務,即台灣 Pay、LINE Pay Money、Pi拍錢包、街
    口支付、歐付寶、悠遊付、icash Pay、橘子支付。
    前項補助對象符合經濟部推廣傳統市集行動支付補助作業要點所定行
    動支付攤商補助之補助資格者,就該要點及本要點所定補助,應擇一
    申請,不得重複請領。

五、補助金額:經本部審查核准者,補助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六、申請方式:店家於本要點受理期間,檢附第七點所定申請應備文件,
    以線上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申請流程如附件一。

七、補助申請應備文件:
    (一)店家使用行政院振興五倍券所合作之行動支付服務合約影本,
          合約有效期間屆滿日須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含
          )以後。
    (二)申請表(附件二)。
    (三)請店家明顯標示可使用行動支付或放置行動支付條碼之照片。
    (四)申請店家存摺影本(含店家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
          資商號,則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

八、未依本要點之格式檢附申請文件、文件缺漏,屬文件不齊備,本部得
    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部得要求限期補正;無法補正或逾
    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

九、查核:
    (一)店家應確保補助申請文件內容之正確性,如有隱匿不實、造假
          、虛報、浮報或重複請領經濟部推廣傳統市集行動支付補助作
          業要點補助等情事,本部得駁回其申請;已獲補助者,本部得
          撤銷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款項。
    (二)獲得本要點補助之店家,自申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
          月三十日止,店面需標示可使用行動支付或放置行動支付條碼
          ,且不得拒絕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付款,本部得派員隨機至現
          場查核,如發現店家未標示可使用行動支付或放置行動支付條
          碼,或有拒絕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付款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
          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款項。

十、本部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本補助作業事宜。

十一、本要點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