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二個相鄰油槽間之安全間距如下:
  一、儲存油品閃火點低於攝氏六十度油槽:
  (一)浮頂式油槽直徑小於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油槽直徑和之六
        分之一,但不得小於九十公分;油槽直徑大於或等於四十五公尺
        者,為相鄰二座油槽直徑和之四分之一。
  (二)固定式油槽直徑小於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油槽直徑和之六
        分之一,但不得小於九十公分;油槽直徑大於或等於四十五公尺
        者,為相鄰二座油槽直徑和之三分之一。
  二、儲存油品閃火點高於或等於攝氏六十度油槽:
  (一)浮頂式油槽直徑小於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油槽直徑和之六
        分之一,但不得小於九十公分;油槽直徑大於或等於四十五公尺
        者,為相鄰兩座油槽直徑和之四分之一。
  (二)固定式油槽直徑小於四十五公尺者,為相鄰二座油槽直徑和之六
        分之一,但不得小於九十公分;油槽直徑大於或等於四十五公尺
        者,為相鄰二座油槽直徑和之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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