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油槽區擋油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擋油堤容量應為該油槽容量之一點一倍以上;二座以上油槽共用之
      擋油堤,容量應為最大油槽容量之一點一倍以上。
  二、擋油堤應具有不洩漏之結構,高度應在零點五公尺以上,一點八公
      尺以下。
  三、數座油槽共用一擋油堤時,如其單座油槽之容量超過一萬公秉者,
      應將每一座油槽以隔堤隔離之。但隔堤高度應比擋油堤高度低零點
      二公尺以上。
  四、擋油堤內不得裝設與油槽無關之管線。
  五、擋油堤及隔堤高度一公尺以上者,應每隔三十公尺設置階梯或坡道
      ,出入口附近明顯標示「油槽區重地,非工作人員禁止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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