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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三十三條
石油業者應建立儲油設備油槽及管線監巡制度,採取自動監測系統及派 員巡查。 前項監測及巡查應作成紀錄,並將紀錄保存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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