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石油業者應建立儲油設備油槽及管線監巡制度,採取自動監測系統及派
  員巡查。
  前項監測及巡查應作成紀錄,並將紀錄保存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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