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區之位置界限及面積測量方式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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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礦區測量應符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四等基本控制測量之施測精度
    規範,並依下列方式測定之:
(一)陸上礦區:得採用衛星定位測量(GPS)、三角測量、三邊測量
      或精密導線測量。
(二)海域礦區:採用衛星定位測量。
二、礦區各境界點縱橫坐標值,計算至公分為止,公分以下四捨五入。
三、礦區面積依礦區各境界點縱橫坐標值計算之,以公頃為單位,計算至
    平方公尺為止,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
四、測量坐標系統,依一九九七臺灣大地基準(TWD97)
    ,陸上礦區採用橫麥卡托(Transverse Mercator)
    投影經差二度分帶;海域礦區採用橫麥卡托(
    Transverse Mercator) 投影經差六度分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