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節   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承受之荷重
導線、架空地線、吊線或電纜之風壓及冰荷重應符合前節及下列之規定:
一、若電纜附掛在吊線上,電纜及吊線均須應用附表一六六~一及附表一
    六六~二之荷重。
二、無冰雪包覆狀況下之導線、架空地線、吊線或電纜之風壓荷重,應假
    設其投影面積為外徑與導線、架空地線、吊線或電纜相同之光滑圓柱
    。圓柱表面風力係數設為一.0;礙子及鐵器之風力係數設為一.四
    。
三、套冰厚度及比重應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套冰之
    計算方式規定如下:
  (一)導線、架空地線、吊線、成束電纜或多導體電纜之套冰,應自導
        線、架空地線、吊線最外層素線接觸面、成束電纜或多導體電纜
        最外層圓周起算至套冰外層之空心圓柱。
  (二)在束導體(線)上,套冰應視為環繞每一個別導體(線)外圍之
        空心圓柱。
四、導線、架空地線、吊線編絞型式或具非圓形截面積之影響,導致風壓
    及冰荷重不同於依前二款假設狀態計算所得之荷重值時,除經測試或
    合格之工程分析,證明可予以降低外,上述荷重值不得降低。

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承受之荷重規定如下:
一、垂直荷重:導線、架空地線或吊線之垂直荷重應包括自重,加上其所
    支持之導線、吊線、間隔器或設備之重量,及符合第一百六十六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套冰重量。
二、水平荷重:導線、架空地線或吊線之水平荷重應依第一百六十六條規
    定之風壓荷重,以與線路垂直方向作用於導線、架空地線、或導線所
    附掛之吊線、上述線類之套冰及其所支持設備之投影面所產生之荷重
    。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之風壓荷重以基準速度壓設計者,於陣風時
    風壓荷重得以調整徑間係數(β)方式折減,β=0.5+40/S,S為徑
    間長度,其0.55≦β≦0.9,平常及作業時荷重之β=1。
三、總荷重: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承受之總荷重應為第一款垂直荷重與
    前款水平荷重之合力。所有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之最大使用張力應
    依前述合力配合附表一六九所列溫度與荷重條件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