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節   地下接戶線
地下接戶線應依其供電電壓等級,使用適當之絕緣導線或電纜。

低壓地下接戶線之線徑大小及額定規定如下:
一、低壓地下接戶線應具有足夠之機械強度,且其安培容量應可承載依用
    戶用電所計算之負載電流。
二、低壓地下接戶線之最小線徑,銅導線為八平方毫米或 8 AWG,鋁導線
    為十四平方毫米或6 AWG。

地下接戶線採用電纜時,其電壓降符合第三百十六條規定者,其長度不受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