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節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等與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之垂直
        間隔
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之垂直間隔,適用於下列導線溫度及荷重情況下,
所產生之最大最終弛度之表面間距離:
一、導線運轉溫度為攝氏五十度以下者,以攝氏五十度為準之無風位移。
二、線路設計之導線最高正常運轉溫度超過攝氏五十度者,以導線最高正
    常運轉溫度為準之無風位移。
三、若線路經過下雪地區,且前二款之對地基本垂直間隔係由支吊線及導
    線著冰條件決定者,應另考慮前二款所規定溫度下無荷重支吊線及導
    線弛度與攝氏零度無風位移,厚度六毫米,比重0.九之等效圓筒套
    冰下支吊線及導線弛度之差,取此差值與前述弛度差值之較大者為增
    加間隔。

支持物上之支吊線、導線、電纜、設備及橫擔等與地面、道路、軌道或水
面之垂直間隔規定如下:
一、支吊線、導線及電纜與一般情形下可接近之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
    等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一所示值。
二、設備中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例如電纜終端接頭、變壓器套管、突波
    避雷器,及連接至上述硬質帶電組件,且弛度不會變化之短節供電導
    線,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二所示值
    。
三、開關操作把手、設備箱體、橫擔、平台及延伸超出結構體表面外斜撐
    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二所示值。上
    述間隔不適用於格狀鐵塔結構內之斜撐、電桿間之X斜撐及支撐桿。

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之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中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
,其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垂直間隔規定如下:
一、電壓超過二十二千伏至四百七十千伏者,其間隔應依附表八九~一或
    附表八九~二所示值,超過二十二千伏部分,每增加一千伏須再加十
    毫米或0.四英寸。電壓超過四百七十千伏者,其間隔應依第九十一
    條規定。電壓超過五十千伏之線路,其增加間隔應以最高運轉電壓為
    基準。
二、電壓超過五十千伏,除依前款規定間隔外,海拔超過一千公尺或三千
    三百英尺部分,每三百公尺或一千英尺間隔應再增加百分之三。

已知開關突波因數之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
百三十九千伏之線路,符合下列規定者,第八十九條及前條所規定之間隔
得予修正;其修正後間隔不得小於依第二款規定之基準高度加上第三款規
定之電氣影響間隔,及於附表八九~一或附表八九~二中以交流電壓九十
八千伏相對地電壓計算之間隔:
一、線路導線之弛度條件:線路導線於第八十八條規定之導線溫度及荷重
    情況下,其垂直間隔仍應符合規定。
二、基準高度:基準高度應符合附表九一~一之規定。
三、電氣影響間隔:
  (一)電氣影響間隔( D)應以下列公式計算,或符合附表九一~二之
        規定:

          (公式請參閱附件)

        1.V=以千伏為單位,交流對地最大運轉電壓波峰值或直流對地
              最大運轉電壓。
        2.PU=最大開關突波因數,係以對地電壓波峰值之標么值(PU)
              表示。
        3.a=一.一五,三個標準差之容許係數。
        4.b=一.0三,非標準大氣狀況下之容許係數。
        5.c=一.二,安全係數。
        6.K=一.一五,導線與平面間隙之配置因數。
  (二)海拔超過四百五十公尺或一千五百英尺部分,每三百公尺或一千
        英尺,其電氣影響間隔值應再增加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