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檢驗員、汽車修護技工或其他檢修從業人員,以其專業知識、經驗 ,發現購入材料或經修車輛之行照等證件不符,可疑為贓物(車),或 經修車輛遺有違禁物或血跡,顯有犯罪嫌疑者,應不得成交或修(受) 理,即報告當地警察機關查辦。 前項人員發現經修車輛重要機件損壞不堪使用者,應即請汽車所有人向 管轄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報廢。 汽車修理業發現經修之汽車未投保責任險或責任保險契約失效,應請汽 車所有人投保或續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