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自用發電設備經登記後,設置人應紀錄能量產出與使用相關資料,按裝置
容量申報資料:
一、總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者,應於次月二十日前,向電業管制機關上網
    申報月統計資料。
二、總裝置容量不及二千瓩者,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
    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期間,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上網申報前
    半年度資料。
前項運轉紀錄應保留前十二個月資料,供電業管制機關或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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