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92.01.08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完成後,設置人應填具登記表(格式如附件二)檢附下
列文件,申請核發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格式如附件三):
一、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二、設備完工照片及平面配置圖。
三、設備安裝廠商出具之裝置容量證明文件及其產品型錄。
四、設備竣工試驗報告(總裝置容量達一百瓩者,須附監造技師簽證)。
五、內線圖:應按照通用線路格式,載明發電所內全部接線方法。
六、線路分布圖:應註明發電所、配電所與配電所變電設備之位置、容量
    及各段線路之電壓與所用導線。
七、證件:主任技術員之學歷證件、服務證明書影本、二吋半身相片及履
    歷表。
八、輸配電業核發之完成併聯通知函。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自用發電設備如係再生能源者,應檢附使用執照影本。但依法免請領建造
或雜項執照者,應檢附設置場址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免建造或雜項執照
同意備查函影本及竣工同意備查函影本。
前項無須與輸配電業或公用售電業簽約提供輔助服務或電能者,得免附第
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文件。
第一項申請,準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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