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區設置方針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廿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一)為配合產業結構轉變及因應產業升級發展需要。
(二)配合各區域計畫推動區域均衡發展,並健全都市發展。
(三)配合各地區(範圍如附表一)建設,妥善利用地方資源。
(四)做為未來工業局設置之依據。
三、基本方針:
(一)工業區之設置應與各地區之建設相結合。
(二)過密發展區域,應配合產業結構改變,更新既有工業區。
(三)發展緩慢地區,宜配合地區之特性開發工業區,以引進工業,繁榮
      地方經濟。
(四)工業區設置應與人口及產業分布相互配合:
    1.以供技術密集型工業使用為主之工業區,宜設於鄰近大都市之地區
      。
    2.以供勞力密集型工業使用為主之工業區,宜設於勞力充沛之地區。
    3.以供地方資源型工業使用為主之工業區,宜設於資源豐富之地區。
    4.以供用水量大之工業使用為主之工業區,宜設於水資源豐富之地區
      。
    5.以供重化工業使用為主之工業區,宜設於臨海地區。
(五)為因應產業升級發展需要,應酌設科技工業區;其建設除硬體設施
      外,應提供必要之軟體服務設施。
(六)工業區之開發應考量環境特性及其涵容能力並兼顧環境保護目標,
      對於易發生公害之工業宜指定於適當工業區內設置。
(七)工業區之劃設宜兼顧農地保護政策,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土地,並
      儘量減少對農漁業生產之影響。
四、工業區開發面積與區位分布
(一)都市計畫區內開發工業區,依都市計畫工業區之面積及區位辦理。
(二)臺北地區及高雄地區等過密發展地區,酌設小型工業區供都市內既
      有工廠搬遷使用。
(三)配合經濟發展需要,於桃園、彰化、雲林及嘉義等地區劃設海埔地
      綜合工業區或基礎工業區。
(四)配合產業升級發展需要。於新竹、臺中、雲林及臺南等地區劃設科
      技工業區,供科技廠商設廠所需。
(五)配合地方產業特性,於花蓮地區劃設水泥專業區,以供西部水泥工
      業遷廠所需。
(六)為促進區域均衡發展,工業區之選定宜優先考慮設置於資源貧瘠或
      發展遲緩之地區。
(七)工業區之設置,其面積與區位由興辦工業人或政府主管機關依申請
      編定開發之順序核准開發,惟各地區之累積設置面積,原則不超過
      附表二所列可供工業區設置之限度。
五、本設置方針應考慮環境因素,每三年定期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