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範圍:
合格汽電共生系統發電自用之場所,連接本公司經常供電線路,或另接
本公司其他供電線路,以備其發電設備故障、檢修、跳脫或其他緊急情
況時,由本公司供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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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契約容量之決定:
由雙方洽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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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電費之計算:
(1)每月電費為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總和。基本電費按契約容量,流動
電費按每月實用電度照下列方式計算:
a.基本電費:
Ⅰ用電月份:
(a)合格汽電共生系統定期檢修,如經本公司同意安排於非夏月(
6 月 1日
(b)上述以外之用電,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另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合格汽電共生系統發電設備於非夏月期間故障,每年以三次,
每次以一日為限,其基本電費按日比例計算,但以契約容量部
分為限。用戶應於每次開始用電前及用電結束時通知本公司,
以憑計費。
Ⅱ未用電月份(抄見度數與最高需量均為零):
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百分之五計算。
b.流動電費:
(a)經本公司同意之定期檢修用電,其在檢修期間使用之電度按經常
用電適用電價計算。
(b)上述以外之用電,其使用之電度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另加百分之
二十五計算。
(2)上列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計算,概應比照經常用電加計「功率因數
」、「自備供電設備」等電費折扣。
(3)用戶遲延繳付電費,依本公司營業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加計遲延繳付
費用,併於下次電費中收取。
(4)如依本公司營業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各款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時,
按同規則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扣減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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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約用電:
用戶當月用電最高需量超出其契約容量時,超出部分依下列標準計收基
本電費,並概不給予功率因數及基本電費折扣。
(1)在契約容量 10 %以下部分按備用電力適用電價二倍計收基本電費。
(2)超過契約容量 10 %部分按備用電力適用電價三倍計收基本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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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
(1)用戶當月應繳總金額為電費總金額與營業稅之總和。營業稅依營業稅
法規定按電費總金額之百分之五計算。
(2)用戶之合格汽電共生系統備用電力與經常用電,如因故未能分別裝表
計量時,經雙方同意,兩者用電最高需量及電度得暫依下列方式計算
:
Ⅰ經本公司同意之定期檢修用電期間,當月抄得用電最高需量及實用
電度,按兩者契約容量比例分攤。
Ⅱ上述以外期間,用戶得選擇下列兩種方式之一計算,選定後一年內
不得變更:
a.合格汽電共生系統備用電力視為未用電,當月抄得用電最高需量
及實用電度,概視為經常用電。
b.當月抄得用電最高需量如未超過經常用電契約容量時,合格汽電
共生系統備用電力視為未用電,當月用電最高需量及實用電度,
概視為經常用電;當月抄得用電最高需量如超過經常用電契約容
量時,當月用電最高需量及實用電度,按兩者契約容量比例分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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