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格汽電共生備用電力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01日

所有條文

1.適用範圍:
  合格汽電共生系統發電自用之場所,連接本公司經常供電線路,或另接
  本公司其他供電線路,以備其發電設備故障、檢修、跳脫或其他緊急情
  況時,由本公司供電者。

2.契約容量之決定:
  由雙方洽定之。

3.電費之計算:
 (1)每月電費為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總和。基本電費按契約容量,流動
    電費按每月實用電度照下列方式計算:
    a.基本電費:
      Ⅰ用電月份:
       (a)合格汽電共生系統定期檢修,如經本公司同意安排於非夏月(
          6 月 1日
       (b)上述以外之用電,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另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合格汽電共生系統發電設備於非夏月期間故障,每年以三次,
          每次以一日為限,其基本電費按日比例計算,但以契約容量部
          分為限。用戶應於每次開始用電前及用電結束時通知本公司,
          以憑計費。
      Ⅱ未用電月份(抄見度數與最高需量均為零):
        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百分之五計算。
    b.流動電費:
     (a)經本公司同意之定期檢修用電,其在檢修期間使用之電度按經常
        用電適用電價計算。
     (b)上述以外之用電,其使用之電度按經常用電適用電價另加百分之
        二十五計算。
 (2)上列基本電費與流動電費之計算,概應比照經常用電加計「功率因數
    」、「自備供電設備」等電費折扣。
 (3)用戶遲延繳付電費,依本公司營業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加計遲延繳付
    費用,併於下次電費中收取。
 (4)如依本公司營業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各款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時,
    按同規則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扣減電費。

4.超約用電:
  用戶當月用電最高需量超出其契約容量時,超出部分依下列標準計收基
  本電費,並概不給予功率因數及基本電費折扣。
 (1)在契約容量 10 %以下部分按備用電力適用電價二倍計收基本電費。
 (2)超過契約容量 10 %部分按備用電力適用電價三倍計收基本電費。

5.其他:
 (1)用戶當月應繳總金額為電費總金額與營業稅之總和。營業稅依營業稅
    法規定按電費總金額之百分之五計算。
 (2)用戶之合格汽電共生系統備用電力與經常用電,如因故未能分別裝表
    計量時,經雙方同意,兩者用電最高需量及電度得暫依下列方式計算
    :
    Ⅰ經本公司同意之定期檢修用電期間,當月抄得用電最高需量及實用
      電度,按兩者契約容量比例分攤。
    Ⅱ上述以外期間,用戶得選擇下列兩種方式之一計算,選定後一年內
      不得變更:
      a.合格汽電共生系統備用電力視為未用電,當月抄得用電最高需量
        及實用電度,概視為經常用電。
      b.當月抄得用電最高需量如未超過經常用電契約容量時,合格汽電
        共生系統備用電力視為未用電,當月用電最高需量及實用電度,
        概視為經常用電;當月抄得用電最高需量如超過經常用電契約容
        量時,當月用電最高需量及實用電度,按兩者契約容量比例分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