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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
    勞委會),辦理製造業中具有特定製程之產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
    案件(以下簡稱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之前期審查工作,特訂定本
    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之廠商以勞委會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勞職外字第
    0九五0五0八四五五號公告之二十項產業為限。
    本局受理案件期間為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止。
    申請日期之認定,郵寄者以郵戳日,親自交付者以本局收件日為準,
    如遇國定假日則以隔日計。

三、本局應審查之文件如下:
  (一)製造業中具有特定製程之產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申請表
        。
  (二)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四)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稽徵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
        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工廠設立滿二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應檢附營業稅表( 401表)及機器設備之財產目錄;若未滿二
        個月者,無需檢附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但仍需檢附機器
        設備之財產目錄。
  (五)工廠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及工廠平面圖。
  (六)製造業中具有特定製程之產業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
  (七)資源化工業類別須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
        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
        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四、生產線勞工人數之估計,以指定之特定製程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計算
    。
    各組審核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應依特定製程流程圖建議生產線所
    需勞工人數為審核基準(以下簡稱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審核基準
    ),或參酌同一行業工廠類似生產設備或生產線所需生產線勞工人數
    後,就該投資案之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工廠平面圖
    及設備清單等書面資料審核,估計所需生產線勞工人數,必要時得赴
    廠查訪。
    前項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審核基準,由本局各組組內審查會議自
    行訂定。

五、各組應就其主管之行業廠商所提之申請協助引進外勞案件,先行審查
    是否符合申請要件。不符合申請要件者,應要求申請廠商補件或退件
    。

六、完成估計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後,應備妥相關文件提報組內審查會議
    審查之。
    前項審查會應會同勞委會共同審查。
    各組組內審查會議審查後,未通過案件應備文回復申請廠商,並副知
    職訓局。審查通過案件資料及建議生產線所需勞工人數,函送職訓局
    ,並函復申請廠商;發文時副本抄送產業政策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送交本局審查會議審查決定之:
  (一)各組對於申請案件適用審核處理原則產生疑義。
  (二)或有建議修正事項。
  (三)各組與產業政策組對於申請案是否符合規定之意見分歧無法達成
        共識者。

八、本局審查會議由職訓局副局長與本局副局長,共同擔任審查會議主席
    。
    本局審查會議審查結果,由各承辦組依一般受理案件程序繼續辦理完
    成。
    本局審查會議於有必要時,始召開之。

九、第五點至前點之處理作業,在未奉核定前,以機密文件處理,核定後
    解密。

十、辦理協助引進外勞案件之處理作業流程圖詳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