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學研聯合研究計畫補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學界、研究機構共同進行科學技術研
    究發展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並得依規定以分包或轉
    委託方式邀請企業參與本計畫:
  (一)由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提出申請,並有具研發能量
        或研發實績之財團法人或公立研究機構參與合作。
  (二)由符合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經本
        部評鑑之研究機構提出申請,並有公私立大專校院參與合作。

三、本計畫之期程、人力聘用規定與培育之要求,依本部公告之申請須知
    理。其補助目的、定位、特質及審查重點如下:
  (一)目的:鼓勵公私立大專校院及研究機構,延攬培育大專以上之優
        秀研發人才,進行合作研究,以提升學術研究水準,累積文化知
        識資本,厚植大專校院及研究機構之研發能量。同時鼓勵結合產
        業之需求,共同進行產業技術之合作研究,協助我國產業持續研
        發精進。
  (二)定位:所提計畫之內容應以可提升學術研究水準、培育及延攬優
        異人才、累積文化知識資本等為主,進行理工、農醫、法商、文
        史等領域之研究。計畫之內容例示如下:
        1.創新產品關鍵技術之研究。
        2.節約能源或污染防治之研究。
        3.市場拓展或管理技術改善之研究。
        4.提高產品品質或改進生產效率之研究。
        5.制定產業國際標準之研究。
        6.學術研究成果技術擴散規劃與應用之研究。
        7.創新服務與營運模式之研究。
        8.提升品牌價值與辨識度之研究。
        9.與前各目相關之研發合作。
  (三)特質:
        1.計畫執行單位需為國內大專校院與研究機構依據各自核心研究
          能力,進行計畫分工與研究開發。
        2.所提計畫執行內容具備提升我國學術研究水準、培育及延攬優
          異人才、累積文化知識資本之效益。
        3.計畫具備後續研究成果落實與研究人員(含研究輔助人員)運
          用規劃。
  (四)計畫審查重點:
        1.計畫執行規劃可提升我國學術研究水準、培育及延攬優異人才
          、累積文化知識資本。
        2.研究團隊之執行能力、研究計畫主要內容與目標是否符合執行
          單位核心技術能耐及升級需求、預期研發成果產業應用之潛力
          等。
        3.評估執行單位之資格、研究人員配置規劃、參與計畫之程度、
          其工作能力,及研究能力培育之規劃、配合研究計畫需求提供
          資源等。
        4.本計畫可產出之績效、後續成果落實規劃。
        5.審議研究項目及經費需求。

四、本要點提供之補助款,其補助科目範圍應以與審核通過計畫相關之下
    列項目為限,經費編列原則依本部公告之申請須知辦理:
  (一)人事費。
  (二)旅運費。
  (三)材料費。
  (四)設備使用費。
  (五)設備維護費。
  (六)業務費。
  (七)管理費。

五、本計畫申請作業,由符合第二點資格之申請單位於本部公告申請期間
    內,依申請須知指定之相關規定內容格式,研提計畫書,並附申請單
    位基本資料,向本部技術處提出申請。

六、本部為推動本計畫之執行與進行個案計畫審查,得視業務需求召集指
    導會議或審查會議,並延聘相關領域之專家,擔任會議成員。會議成
    員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補助事項或計畫之指導方向或審查原則。
  (二)確認審查會議之審查結果。
  (三)審核計畫申請者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與經費。
  (四)計畫之執行、管考及其他相關事項。
    會議成員執行職務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單位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
        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其他足認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會議成員對於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他人應秘密之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

七、本計畫管理作業依序為計畫審查、簽約、經費核撥、管理及相關事項
    ,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計畫審查:本部技術處進行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依申請領域
        送計畫審查小組進行計畫書審查。
  (二)計畫簽約與經費核撥:
        1.計畫書經計畫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本部核定後進行簽約作
          業;計畫經費應依政府相關規定編列。
        2.經審核通過之計畫,由申請單位與本部或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
          簽約,並應於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間簽訂補助契約;無法依限辦
          理者,應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展延簽約期限;如
          未依時簽約者,核定函失其效力並撤銷計畫。
        3.計畫係全程審查,通過之計畫一次全程簽約,本部或委託之計
          畫管理單位將依約分期撥付政府補助款予申請單位,再由申請
          單位撥付其他各執行單位,且各執行單位均應專帳管理補助款
          至計畫結束為止;預算之動支與核銷,則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
        4.計畫經核定後,其計畫開始日可溯自計畫申請當日或其後起算
          ,但不得晚於計畫核定後二個月內。
        5.完成簽約後,本部或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得依執行單位之領據
          支付第一期經費,每期結束後十五日內,執行單位需依執行作
          業手冊檢具前一期之工作報告及經費動支表送本部或委託之計
          畫管理單位,經備查後核撥次期經費。
        6.補助經費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於執行結束後十五日
          內全額繳回。
  (三)計畫執行管理與考核:
        1.計畫經費之變更、保留,依政府預算法及經濟部相關作業規定
          辦理。
        2.執行單位每期需提出研究進度工作報告,俾憑核撥經費。
        3.計畫補助款如有預算被刪除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得依實際
          業務執行所需,調整計畫經費來源與分配,執行單位不得異議
          ,且不得對本部或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
          何請求。
        4.計畫執行期間,本部、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或機構得對計畫之
          全體執行單位進行相關之查證作業,確保計畫依核定計畫內容
          執行;所需提送之相關報告,由申請單位負責彙整其他各執行
          單位資料後,提送予本部或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作為計畫查
          證之用。
  (四)計畫結案:
        1.年度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應提出執行報告,以利查證作業之
          進行。
        2.計畫執行單位之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執行單位
          所有;合作企業參與執行研究計畫人員之研發成果之歸屬,由
          計畫執行單位與合作企業依相關規定自行商議約定之。
        3.計畫執行單位與合作企業對研發成果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依科
          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專利授權及相
          關事宜。
  (五)計畫停辦:計畫進行中,如因技術、市場、外在不可抗力因素或
        情勢變遷而無法完成或繼續執行不利整體效益時,經提報本部並
        進行審議獲同意後,得停辦該計畫。
  (六)考評:本計畫如短聘計畫書所訂定之新聘人力目標,須依申請須
        知所定或本部技術處公告比例繳回補助款;計畫執行及經費使用
        ,有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下列情形之一,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者,本部得依約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已撥付而未執行或已執
        行但不符合契約計畫內容之補助經費,該執行單位三年內不得向
        本部申請學研聯合研究計畫新計畫,並作為申請法人科專及學界
        科專之評估依據:
        1.經費挪移他用。
        2.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內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3.所進行之工作與計畫書內容有嚴重差異。
        4.執行單位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計畫之
          執行。
        5.發生契約內容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八、本計畫以全額方式補助,其研發成果之歸屬應依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計畫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九、接受本計畫補助者,於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各部會辦理與本計畫相
    關之政策指示項目;計畫結束後於一定期間內,執行單位有義務提供
    所需之計畫資料,俾供本部進行績效評估作業,並應配合本部計畫成
    果展示宣導活動,協助提供成果運用等計畫成效資料。

十、本部得就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十一、本要點相關細部事項授權由本部技術處另行訂定申請須知及執行作
      業手冊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