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泥工業長期發展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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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因應臺灣西部石灰石礦源不足,引導水泥工廠東移。
  (二)促使東部石灰石礦源之有效利用,兼顧自然環境及水土資源保育
        。

二、基本方針
  (一)水泥生產目標以供應內銷為主,必要時得准予出口,用以平衡產
        銷。
  (二)新(增)設水泥工廠之生產方法,應符合能源耗用標準規定。
  (三)水泥礦源開採及工廠設置均應設有各項污染公害防治設備,及均
        應符合相關法規之管制規定,不影響當地環境品質。
  (四)籌劃水泥工廠東移事宜。

三、執行措施
  (一)「水泥工業新(增)設廠審查要點」由經濟部另訂之。
  (二)凡新(增)設水泥工廠必須提出:
        1.設廠計畫及土地使用計畫
        2.石灰石礦開採計畫
        3.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送工業主管機關依據「水泥工業新(增)設廠審查要點」審核
          通過後,始准設立。
  (三)既設水泥工廠鼓勵更新生產設備,以提高產能及能源使用效率,
        並協助推動東部各廠擴建計畫。
  (四)新(增)設水泥工廠之水泥生產程序,應符合「節約能源措施」
        規定之能源使用效率基準,未符合基準者,不准設廠。
  (五)新(增)設水泥工廠應設置餘熱發電設備為原則。
  (六)凡新(增)設水泥工廠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之空氣、水
        、固體廢棄物、噪音等各項污染防治標準環保法令規定始准設立
        ;既有水泥廠未符合者,應在法令規定限期內改善完成,否則屆
        時依法予以勒令停工。
  (七)由經濟部在花蓮地區選擇適當地點設立水泥專業區,水泥工廠限
        在區內設置。如在區外,須經專案核准。配合專業區設置所需之
        水、電、碼頭、公路、鐵路等公共設施由經濟部會同交通部等有
        關單位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規劃,並推動進口水泥及東泥西運相關
        運輸卸載設施之興建。
  (八)凡水泥工業區及水泥工廠應符合內政郭狸定之設置專用雨水、污
        水下水道、水土資源保育、區域或都市發展及水源水質水量保護
        區域
  (九)臺灣西部地區石灰石礦區由經濟部協調國防部配合政策,不再開
        放。
  (十)為配合國家建設需要及水泥供應不足情形,臺灣西部地區已設定
        礦業權之石灰石礦區,除高雄壽山礦區外,得依礦業法規定,准
        予繼續展延至民國八十六年。
  (十一)准許在西部地區設立水泥熟料研磨工廠以鼓勵進口,但仍應依
          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辦理。
  (十二)本方案於民國八十六年由經濟部盱衡國內水泥供需情勢,檢討
          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