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一)因應臺灣西部石灰石礦源不足,引導水泥工廠東移。
(二)促使東部石灰石礦源之有效利用,兼顧自然環境及水土資源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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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方針
(一)水泥生產目標以供應內銷為主,必要時得准予出口,用以平衡產
銷。
(二)新(增)設水泥工廠之生產方法,應符合能源耗用標準規定。
(三)水泥礦源開採及工廠設置均應設有各項污染公害防治設備,及均
應符合相關法規之管制規定,不影響當地環境品質。
(四)籌劃水泥工廠東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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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措施
(一)「水泥工業新(增)設廠審查要點」由經濟部另訂之。
(二)凡新(增)設水泥工廠必須提出:
1.設廠計畫及土地使用計畫
2.石灰石礦開採計畫
3.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送工業主管機關依據「水泥工業新(增)設廠審查要點」審核
通過後,始准設立。
(三)既設水泥工廠鼓勵更新生產設備,以提高產能及能源使用效率,
並協助推動東部各廠擴建計畫。
(四)新(增)設水泥工廠之水泥生產程序,應符合「節約能源措施」
規定之能源使用效率基準,未符合基準者,不准設廠。
(五)新(增)設水泥工廠應設置餘熱發電設備為原則。
(六)凡新(增)設水泥工廠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規定之空氣、水
、固體廢棄物、噪音等各項污染防治標準環保法令規定始准設立
;既有水泥廠未符合者,應在法令規定限期內改善完成,否則屆
時依法予以勒令停工。
(七)由經濟部在花蓮地區選擇適當地點設立水泥專業區,水泥工廠限
在區內設置。如在區外,須經專案核准。配合專業區設置所需之
水、電、碼頭、公路、鐵路等公共設施由經濟部會同交通部等有
關單位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規劃,並推動進口水泥及東泥西運相關
運輸卸載設施之興建。
(八)凡水泥工業區及水泥工廠應符合內政郭狸定之設置專用雨水、污
水下水道、水土資源保育、區域或都市發展及水源水質水量保護
區域
(九)臺灣西部地區石灰石礦區由經濟部協調國防部配合政策,不再開
放。
(十)為配合國家建設需要及水泥供應不足情形,臺灣西部地區已設定
礦業權之石灰石礦區,除高雄壽山礦區外,得依礦業法規定,准
予繼續展延至民國八十六年。
(十一)准許在西部地區設立水泥熟料研磨工廠以鼓勵進口,但仍應依
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辦理。
(十二)本方案於民國八十六年由經濟部盱衡國內水泥供需情勢,檢討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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