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濱工業區崙尾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指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建築物及設施之
    維護費用。

二、租購土地者,按下列規定徵收其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
    (一)崙尾區東區採單一費率,每平方公尺每月徵收新臺幣零點五四
          元。
    (二)崙尾區西區採單一費率,每平方公尺每月徵收新臺幣一點三九
          一元。

三、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使用人得採預繳方式為之,一次預繳六個月期
    以上者,其費率按應繳總額百分之九十七點五計算。

四、本費率適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工業區紓困方案-公共設
    施維護費減收辦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如下:
    (一)本原則施行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至一百十年
          六月三十日止。(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
          別條例」施行期間辦理。)施行期間屆至後即回復依第二點規
          定費率徵收。
    (二)租購土地者,於本原則施行期間,得減半收取第二點之一般公
          共設施維護費。
    (三)經公告為閒置土地者不得適用前款規定(已取得建造執照、申
          報開工及動工之事實者除外)。
    (四)為配合國家能源政策、能源法規執行期限、地方回饋承諾事項
          等,再生能源發電業者不得適用第二款規定。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費率逐年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
    之上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與其前一年調整幅度之比率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