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因設備或預先處理設施故障或異常,致排放廢(污)水水質或水量異常 時,應立即通知本分處並停止排放廢(污)水及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前項用戶排放廢(污)水異常經改善後,應再行通知本分處,並經本分處 確認完成改善後,始得恢復排放廢(污)水,且應於改善完成日次日起五 日內提出異常處理報告書。 第一項用戶異常排放廢(污)水,本分處得依所受損害及處罰部分向用戶 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