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臨廣加工出口區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戶因設備或預先處理設施故障或異常,致排放廢(污)水水質或水量異常
時,應立即通知本分處並停止排放廢(污)水及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前項用戶排放廢(污)水異常經改善後,應再行通知本分處,並經本分處
確認完成改善後,始得恢復排放廢(污)水,且應於改善完成日次日起五
日內提出異常處理報告書。
第一項用戶異常排放廢(污)水,本分處得依所受損害及處罰部分向用戶
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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