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楠梓加工出口區及高雄軟體園區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為維護公共安全,並執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業務事宜,爰依建築物室內裝修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審查機構,係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經內政部指定並由本
    處核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連絡處)
    或專業技術團體。

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
    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核許可,經許可後應按核定圖說施工完成,並於竣
    工查驗合格後,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四、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證明,得先經審查機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合格
    後,核轉本處辦理;或依本規範第九條之規定逕向本處申請圖說審核
    及竣工查驗。

五、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應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
    規定,至少審查下列項目:
  (一)圖說文件應齊全,且明確標示填註。
  (二)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不可涉及公共安全,並應註明其
        使用材料之種類及防火時效、耐燃級數。
  (三)內部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應註明使用材料之種類及防火時效、耐
        燃級數。天花板裝修後之淨高,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篇第三十二條規定。
  (四)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
        不得有破壞或妨害之情形。

六、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至少審查下列項目:
  (一)圖說文件應齊全,且明確標示填註。
  (二)應使用內政部審核認可通過之裝修材料,並檢附內政部核發之審
        核認可證明文件。
  (三)除前款外,亦得使用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或其他認證機構檢測合格
        之材料,並檢附證明文件。
  (四)裝修材料應符合認可有效期限,其品質應符合審查圖說要求,並
        依該材料原生產公司之施工規範施工。
  (五)能顯示裝修成果之現場照片。

七、審查機構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時,應勘查現場,
    並檢附現場裝修與圖說。

八、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經許可後,施工期限為六個月。申請人因故不能
    於前項期限內完工時,應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逾期許可失其效力。

九、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辦理單位及人員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範圍為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面積三OO平
        方公尺以上或十一層以上室內裝修之面積一OO平方公尺以上,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向審查機構辦理。
  (二)申請範圍為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面積未達三OO
        平方公尺或十一層以上室內裝修之面積未達一OO平方公尺,供
        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室內裝修得向本處或審查機構辦理;審查
        機構辦理竣工查驗完成後,本處僅就書表、文件、圖說之有無作
        審查。
  (三)申請範圍為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得向審查機構辦理
        ,或由申請人向本處辦理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

十、建築物因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及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得併同
    變更使用執照辦理,並依前點規定辦理。

十一、審查機構收費基準,由審查機構訂定後報本處核備,修正時亦同。

十二、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時,應於審查項目欄簽
      註審查結果,並簽證負責。

十三、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業務,其應檢附之相關
      書圖、文件,依本辦法及本處工作手冊之規定辦理。

十四、本規範未盡事宜,由審查機構於作業事項中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