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公共安全,並執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業務事宜,爰依建築物室內裝修
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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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所稱審查機構,係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經內政部指定並由本
處核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連絡處)
或專業技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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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
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核許可,經許可後應按核定圖說施工完成,並於竣
工查驗合格後,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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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證明,得先經審查機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合格
後,核轉本處辦理;或依本規範第九條之規定逕向本處申請圖說審核
及竣工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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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應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
規定,至少審查下列項目:
(一)圖說文件應齊全,且明確標示填註。
(二)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不可涉及公共安全,並應註明其
使用材料之種類及防火時效、耐燃級數。
(三)內部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應註明使用材料之種類及防火時效、耐
燃級數。天花板裝修後之淨高,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篇第三十二條規定。
(四)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
不得有破壞或妨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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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至少審查下列項目:
(一)圖說文件應齊全,且明確標示填註。
(二)應使用內政部審核認可通過之裝修材料,並檢附內政部核發之審
核認可證明文件。
(三)除前款外,亦得使用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或其他認證機構檢測合格
之材料,並檢附證明文件。
(四)裝修材料應符合認可有效期限,其品質應符合審查圖說要求,並
依該材料原生產公司之施工規範施工。
(五)能顯示裝修成果之現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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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機構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時,應勘查現場,
並檢附現場裝修與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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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經許可後,施工期限為六個月。申請人因故不能
於前項期限內完工時,應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逾期許可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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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辦理單位及人員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範圍為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面積三OO平
方公尺以上或十一層以上室內裝修之面積一OO平方公尺以上,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向審查機構辦理。
(二)申請範圍為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面積未達三OO
平方公尺或十一層以上室內裝修之面積未達一OO平方公尺,供
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室內裝修得向本處或審查機構辦理;審查
機構辦理竣工查驗完成後,本處僅就書表、文件、圖說之有無作
審查。
(三)申請範圍為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得向審查機構辦理
,或由申請人向本處辦理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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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築物因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及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得併同
變更使用執照辦理,並依前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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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審查機構收費基準,由審查機構訂定後報本處核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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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時,應於審查項目欄簽
註審查結果,並簽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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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業務,其應檢附之相關
書圖、文件,依本辦法及本處工作手冊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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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規範未盡事宜,由審查機構於作業事項中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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