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五條之法定度量衡器類別如下:
一、度器。
二、衡器。
三、法碼。
四、力量器。
五、溫度計。
六、壓力計。
七、體積計。
八、速度計。
九、熱量計。
十、密度計。
十一、濃度計。
十二、比重計。
十三、電度表。
十四、皮革面積計。
十五、照度計。
十六、照射計。
十七、噪音計。
十八、纖度計。
十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各款法定度量衡器所涵蓋種類及範圍,由主管機關以公告指定之。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以度器等十七類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器具為法定度量
    衡器,惟科技快速發展,市面上已有如附秤重功能之行李箱、記錄個
    人血壓或體溫之穿戴裝置等個人使用之複合性度量衡器,已非原度量
    衡法確保交易公平、維護大眾安全健康及環境保護等管理目的之種類
    及範圍。為有效提升法定度量衡器之管理效能,爰於修正條文增列第
    二項,賦予主管機關視科技社會的演進,得適時與公會等相關團體針
    對其管理種類及範圍取得共識後公告之彈性,以符合社會期待。
二、現行「衡器」實務管理範圍包含「法碼」,因早期衡器由機械天平與
    法碼共同組成,惟隨科技進步,該類器具已發展為可獨立操作使用之
    彈簧秤或電子秤等器具,且國際法定計量組織(OIML)建議規範亦將
    「衡器」及「法碼」分別歸類,為使條文更臻明確及利於業者遵行,
    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增列「法碼」,以後各款依序變更款次。
三、另「血壓計」其量測僅限於血管內的血液壓力,實為廣義「壓力計」
    之一種,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含壓計」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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