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度量衡器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設立度量衡器製造或修理業者,其檢校設備應符合本標準。

  直尺、捲尺、摺尺、角尺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直尺:全長一公尺以上。
  二、標準鋼捲尺:全長五公尺以上。(捲尺製造業用)三、直角規:長
  邊之全長須一五0毫公尺以上。(角尺製造業用)

  汽車里程計費表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計時裝置:最小分度值0.五秒以下,累積計時三0分以上。(免
      送校正)
  二、脈波信號產生計數器:量度範圍一至九九九九次。
  三、一0公尺以上標準捲尺或輪行檢查器。
  四、數字弛眩度模擬器(數字顯示至小數點一位)附信號週期數字顯示
      器(數字顯示每秒至小數點三位)。(修理業可免)

  衡器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法碼:
  (一)質量標稱值自0.0一公克至二0公斤之盒裝法碼。
  (二)製造衡器之最大秤量於一0公噸以上時,至少需具備一公噸之標
        準法碼。
  二、輔助法碼:
  (一)質量標稱值自五00公克至二0公斤,共一五0公斤以上之法碼
        。
  (二)製造衡器之最大秤量於一0公噸以上時,至少需具備一0公噸之
        法碼。
  三、標準衡器:依前項法碼之校正需要,選擇適當之最大秤量及最小分
      度值設置,其最小分度值應小於或等於最大秤量之四萬分之一。(
      選擇性設置,並應適時自行追溯校正)
  具備標準衡器者,應適時將標稱值各異之標準法碼送校正;當法碼之標
  稱值超過標準衡器之最大秤量者,則應將超過之法碼送校正;未具備標
  準衡器者,則應適時將全數法碼送校正。

  電子式衡器顯示器之檢校設備為模擬器( SIMULATOR)。

  法碼及增錘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0.00一公克至二0公斤之盒裝法碼。
  二、標準衡器:依前項質量標稱值範圍設置之,其最小分度值應小於或
      等於最大秤量之四萬分之一。

  萬能拉壓試驗機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0.五公斤至一00公斤,依製造器量組
      合設置。
  二、標準檢力環: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定。
  三、荷重試驗器: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定。
  前項設備可視需要擇一搭配設置。

  溫度計、體溫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溫度計:最小分度值0.一度以下。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
      定。(熱電偶式溫度計及體溫計製造業可免)
  二、標準體溫計:可測攝氏溫度三十五度至四十二度,最小分度值0.
      0五度以下。(體溫計製造業用)
  三、微伏電壓產生器:熱電偶式溫度計製造業用。

  重錘型壓力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衡器:依製造壓力計之重錘質量與精度設置。
  二、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0.0一公克至一0公斤,依前項衡器之
      秤量及精度組合設置。
  三、標準壓力計:最小分度值0.一巴以下。
  四、偏心檢驗器:量度範圍一0毫公尺以上,最小分度值0.0一毫公
      尺以下。

  無液型壓力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重錘型壓力計或標準壓力計: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置。(
      真空計製造業可免)
  二、標準真空計:量度範圍可依製造器量設置。(真空計製造業用)

  液柱型壓力計之檢校設備為標準液柱型壓力計,其全量一.五公尺水銀
  柱(mHg) 以上,最小分度值一毫公尺水銀柱(mmHg)以下。

  血壓計之檢校設備為標準液柱型壓力計,其全量三00毫公尺水銀柱以
  上,最小分度值一毫公尺水銀柱以下。

  滴定管、吸量管、注射筒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衡器:最大秤量一00公克以上,最小分度值一毫公克以下。
  二、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0.00一公克至一00公克之盒裝法碼
      。
  三、溫度計:攝氏溫度0至五0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前項第二款設備可視需要選擇性設置;未具備標準法碼者應適時將標準
  衡器送校。

  刻有分度之量筒、量瓶、量杯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衡器:最大秤量二公斤以上,最小分度值0.0一公克以下。
  二、標準法碼:質量標稱值自0.0一公克至一公斤之盒裝法碼。
  三、溫度計:攝氏溫度0至五0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前項第二款設備可視需要選擇性設置;未具備標準法碼者,應適時將標
  準衡器送校。

  刻有分度之量槽及油罐車槽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量槽:容量一00、二00、五00公升各一只。
  二、標準衡器:依製造量槽之容量及精度設置。
  三、標準流量計:流量每小時一立方公尺及一0立方公尺以上各一只。
      精度千分之五以下。
  四、溫度計:攝氏溫度0至五0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設備可擇一設置。

  刻有分度之金屬量桶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量桶:容量五、一0、二0公升各一只。
  二、標準衡器:依製造量桶之容量及精度設置。
  三、溫度計:攝氏溫度0至五0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設備可擇一設置。

  氣量計之檢校設備為標準氣量計,其量度範圍可依製造氣量計之最大器
  量設定。

  水量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量槽:
      精度高於二百分之一者,容量範圍可依製造水量計口徑器量設定。
      製造超過一00毫公尺口徑水量計可借用其他機構之標準量槽。
  二、耐壓試驗裝置:最大試驗壓力十七.二巴以上。
  三、計時裝置:最小分度值0.二秒以下,累積計時三0分以上。(免
      送校正)

  流量式油量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量桶:容量一0、二0公升各一只,最小分度值0.0一、0
      .0二公升以下。
  二、標準量槽:容量二00公升以上。(修理業可免)三、溫度計:攝
  氏溫度0至五0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衡器及標準浮液型密度計(內附溫度計):前者最大秤量三0
      公斤以上,最小分度值一0公克以下;後者密度範圍0.五00至
      0.六五0 g/cm3,最小分度值0.00二 g/cm3  以下;溫度計
      可讀取攝氏溫度0至四0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二、標準體積管計測系統:量度範圍依製造器量設置。
  前項設備可擇一設置。

  面積流量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流量計:依製造面積式流量計之器量及精度設置。
  二、標準量槽:容量一00、五00公升各一只。
  三、耐壓試驗裝置:最大試驗壓力十七巴以上。
  四、計時裝置:最小分度值0.二秒以下,累積計時三0分以上。(免
      送校正)
  五、溫度計:攝氏溫度0至五0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設備可擇一設置。

  雷達測速儀、轉速計及車用速度計之檢校設備為標準轉速計。(閃光測
  頻式或電子式)

  熱量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溫水用標準量槽:容量四00公升以上。能在攝氏溫度一00度以
      上使用者。
  二、耐壓試驗裝置:最大試驗壓力十七巴以上。
  三、溫度計:攝氏溫度0至一00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浮液型比重、濃度、密度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浮液型比重計:自0.六五至二.000,每一分度萬分之五
      以下,量度範圍可依製造比重計器量設置。(一般浮液型比重計製
      造業用)
  二、溫度計:攝氏溫度0至五0度以上,最小分度值0.五度以下。
  三、標準浮液型酒精計:自0至一00酒精度,最小分度值一酒精度以
      下。量度範圍可依製造酒精計器量設置。(酒精計製造業用)
  四、標準浮液型糖度計:自0至六十五糖度,最小分度值0.五糖度以
      下。量度範圍可依製造糖度計器量設置。(糖度計製造業用)
  五、標準重波美度比重計:自0至七十二重波美度,最小分度值0.一
      重波美度以下。量度範圍可依製造比重計器量設置。(波美度比重
      計製造業用)
  六、標準輕波美度比重計:自一0至七0輕波美度,最小分度值0.一
      輕波美度以下。量度範圍可依製造比重計器量設置。(波美度比重
      計製造業用)

  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乾式酒精標準氣體濃度每公升0.二五0毫克:容許度每公升正負
      0.0二五毫克,不確定度百分之二以下。
  二、乾式酒精標準氣體濃度每公升0.五五0毫克:容許度每公升正負
      0.0五五毫克,不確定度百分之二以下。
  三、濕式酒精氣體濃度每公升0.二五0毫克及每公升0.五五0毫克
      產生器:容許度為濃度的正負百分之十,不確定度為濃度的正負百
      分之二以下。
  四、紅外線呼氣酒精分析儀一臺。
  五、溫度計:可讀取攝氏溫度四至四0度,最小分度值0.五度以下。
  六、溫濕度記錄器:可讀取攝氏溫度四至四0度及相對濕度0至百分之
      九十九,最小分度值攝氏溫度一度及相對濕度百分之一以下。(修
      理業可免)
  前項檢校設備可為各單項設備組合為一體之設備。

  電度表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電度表:精度正負千分之一以內。
  二、絕緣電阻計:五00伏特。
  三、耐電壓檢查設備:能加入二000伏特以上之正弦波交流電壓者。
  四、瓦特損失檢查設備:能測定二十五伏特安培以下之瓦特損失者。

  電度表用比流器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比流器:準確度等級優於0.一級或0.二級。
  二、交流耐壓試驗裝置:輸出電壓值範圍依所製比流器所需試驗電壓而
      定。
  三、誤差測試裝置:能測試最小分度比誤差在百分之0.0一以下,相
      角差在0.一分以下。
  四、負擔箱裝置:負擔值及其功率因數依所製比流器所需試驗之負擔而
      定。
  五、極性試驗裝置:能指示比流器之極性。

  電度表用比壓器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比壓器:準確度等級優於0.一級或0.二級。
  二、交流耐壓試驗裝置:輸出電壓值範圍依所製比壓器所需試驗電壓而
      定。
  三、誤差測試裝置:能測試最小分度比誤差在百分之0.0一以下,相
      角差在0.一分以下。
  四、負擔箱裝置:負擔值及其功率因數依所製比壓器所需試驗之負擔而
      定。
  五、極性試驗裝置:能指示比壓器之極性。

  皮革面積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面積板:面積一平方公尺者。
  二、標準直尺:全長一公尺以上。

  照度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單平面型標準燈泡:溫度分布為二八五六K正負五0K。
  二、電壓計及電流計:能測定標準器或試驗用白熱光度標準燈泡點燈之
      端子電壓及電流,其器差在電壓計為可量最大電壓之千分之二以下
      ,電流計為千分之五以下。
  三、有色玻璃濾片或分光測定裝置:有色玻璃濾片(至少三片)分別可
      使第一款所述試驗用單平面型標準燈泡之光透過時,各在光譜之紅
      綠藍三色區域,得到該穿透波長下之分光穿透照度值,其紅色及藍
      色之分光穿透照度值,皆不小於綠色之分光穿透照度值的百分之一
      ;分光測定裝置為可視區全部範圍能測定相對分光感度之儀器。

  照射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照射計:量度範圍依製造照射計最大器量設定。
  二、X光產生器:精度正負百分之二以內。
  三、溫度計:攝氏溫度0至五0度以上,最小分度值0.五度以下。

  噪音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脈衝信號產生器:
      脈衝寬度:至少包括五0微秒至一0毫秒範圍。
      上升時間:不大於一0微秒。
      脈衝極性:正、負。
  二、標準麥克風:
      頻率範圍:至少包括二0赫至十六千赫範圍。頻率為二五0赫時之
      開
      路靈敏度之總不確定度:正負0.二分貝(re1v/Pa) 。
  三、無響裝置或耦合器:
  (一)無響裝置:
        自由音場聲音偏差:在頻率一千赫處,應小於正負0.二分貝。
        頻率範圍:至少包括一二五赫至四千赫範圍。
        背景噪音:二0分貝(A)以下。
   (二)聲音產生耦合器:
        輸出音壓位準:至少能產生九十四分貝正負0.五分貝之音壓位
        準。
        輸出音壓位準不確定度:正負0.三分貝。
        頻率範圍:至少包括一二五赫、二五0赫、五百赫、一千赫、二
        千赫、四千赫等頻率。
  前項檢校設備可為各單項設備組合為一體之設備。

  纖度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鋼捲尺:全量一.五公尺以上。
  二、標準衡器:最大秤量一0公克以上,最小分度值0.00一公克以
      下。
  三、標準纖度法碼:能測量五至二00丁尼爾(DENIER)纖度之組合者
      。

  稻穀水分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衡器:最大秤量三00公克以上,最小分度值0.00一公克
      以下。
  二、烘箱(含溫度計):可讀取攝氏溫度室溫至一五0度以上,最小分
      度值0.五度以下。

  車輛排氣分析儀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CO+CO2+C3H8/N2  標準氣體:校正及查核用,相對擴充不確定度小
      於等於百分之二。使用氣體切割器,須有該量測濃度範圍之校正追
      溯報告。
  二、流量控制器(含流量計):提供儀器校正測試用。
      流量控制範圍為每分鐘0至一0公升以上之流量,無須校正。(修
      理業可免)
  三、零氣體:THC 小於 1ppm ,CO  小於 10ppm,CO2 小於 10ppm,無
      須驗證。(修理業可免)
  四、計時裝置:最小分度值0.一秒以下。(免送校正)

  度量衡器修理業者,其檢校設備,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可免設置者外,應
  比照有關製造業者之 標準設置。

  本標準之檢校設備,除另有規定得向依法登記之機構借用並取得該機構
  之同意書報請標準檢驗局核備外,均應自行設置。

  本標準之檢校設備,應於明顯之處加刻註使用廠商名稱或標記。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