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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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辦理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業務,特設標準檢驗
局(以下簡稱本局)。
〔立法理由〕
標準檢驗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消費品安全之計畫及法規研擬。
二、國家標準之研究、制定、修訂、確認、廢止、實施、推行及服務。
三、國內產銷與輸出、輸入工商產品之檢驗技術及行政管理。
四、度量衡標準之研究、建立、維持、保管、服務、劃一之實施及管理。
五、法定度量衡管理及度量衡技術研發應用。
六、符合國際規範認證環境、各類管理系統與商品符合性評鑑制度之建立
    、推行及管理。
七、商品標示、消費品安全業務之研擬及推動。
八、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之國際合作。
九、其他有關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事項。
〔立法理由〕
本局之權限職掌。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立法理由〕
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立法理由〕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國家標準、
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有專門研究或技術人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
〔立法理由〕
本局依業務需要得聘用人員。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
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
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