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計程車計費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所有條文

1.適用範圍:本技術規範適用於電子式計程車計費表(以下簡稱計費表)
  之計量性能試驗,係裝置於計程車上,藉由電子裝置計算並顯示計程車
  乘客應付金額之計費表。

2.用詞定義
2.1 設定信號數(轉數):計費表接收的脈波數,為一數值,代表已行走
    1公里的距離。
2.2 起跳金額:起跳金額為一固定金額,係乘客搭車至少需付之金額。
2.3 計程:指依乘車距離計算之計費模式。
2.4 計時:指乘車在規定車速下,依累計時間計算之計費模式。
2.5 計程計時:指計程、計時獨立計費,合併計價之計費模式。
2.6 車資:指乘客搭乘計程車應付金額。
2.7 定程:指影響車資計算正確性所需之相關參數,包含計量參數及費率
    參數。
    計量參數:指設定信號數(轉數)及時間之參數。
    費率參數: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
2.8 營業模式:指開始搭載乘客按下「計程計時」鍵後,至結束搭載乘客
    按下「空」鍵之間的計費表操作模式。

3.外觀、構造及功能
3.1 計費表應於正面明顯處正確標示或顯示車資(元)、計程(公里)、
    計時(時、分、秒)、檢定合格單黏貼處;另應於計費表儲存資料中
    查詢到設定信號數(轉數)。
    計費表應於正面烙印或刻、鏨印、印刷(顏色應與面板成明顯對比)
    廠牌、型號、型式認證號碼及器號。
    計費表之廠牌、車資(元)等字高應為 7mm以上,計程、公里、計時
    、時、分、秒等字高應為5mm以上。
    計費表之正面各項標示或顯示應正確、明顯、不易磨滅。
    計費表具國道高速公路收費功能者,應於正面明顯處正確標示或顯示
    通行費(元),其字高應為5mm以上。
3.2 計費表應有日期及時間功能,該即時時鐘至少顯示時、分及秒(採24
    小時制)。
    即時時鐘應記錄每日的日期與時間,並應滿足下列要求:
   (1)計時準確性應為標準時間的0.02%。
   (2)即時時鐘修正量每週不得超過 2分鐘,並應於解除封印前無法竄改
      。
   (3)即時時鐘須具自動或人工啟動(非以人工方式調整即時時鐘)校時
      功能,且需在有標準時間追溯源之情況下進行;計費表於營業模式
      中,應無法對即時時鐘進行自動或手動調整。
3.3 計費表計時、計程、車資及通行費等顯示欄,應區隔清楚,並與文字
    標示一致。
3.4 計費表之按鍵應裝設於計費表表體,且不得鬆脫;按鍵形體及文字應
    明確清晰顯示。
3.5 計費表之設定信號數(轉數)調整開關封蓋應另備通孔,直接穿線連
    接以供檢定封印之用。計費表封印之結構在未開封但固定螺絲均旋鬆
    之狀態下,不得碰觸到封蓋內部之元件。
3.6 計費表各迴路使用電線顏色之規定如下:
   (1)紅色電線接汽車電瓶正極或附屬設備電源(ACC)。
   (2)黑色電線接汽車電瓶負極。
   (3)綠色電線接汽車小燈開關或附屬設備電源(ACC)。
   (4)棕色電線接汽車出租燈。
   (5)黃色電線接車速信號輸入端。
3.7 計費表在拆封印前,不得有自外部變更定程之功能;且計量參數及費
    率參數應各自獨立變更,不得互相干擾,並應分離獨立封印。
3.8 計費表之外殼應堅牢,不得變形。
3.9 配合各車種所需之訊號處理或訊號變換之裝置均應安裝於計費表。
3.10  計費表具列印功能者,可採組合或外接型式;採外接型式者,其列
      印輸出端應採固定插座方式,加裝輸出系統後,不得改變計費表計
      量性能。
3.11  計費表之資料傳輸介面應具防止變更定程之功能;其輸出之附加裝
      置不得影響計費表計量性能。
3.12  自我檢測功能:計費表應有自我檢測程式,在開機時顯示幕所有顯
      示字符及狀態指示燈全部顯示,顯示時間應為3秒以上。

4.操作功能
4.1 計費表之按鍵功能規定如下:
4.1.1 按下「計程計時」鍵進入營業模式,開始計程計時,車資欄應同時
      顯示起跳金額,若有設定其他費用,則車資欄同時顯示起跳金額與
      其他費用之總和。除「停」、「高速公路」鍵外,其餘按鍵均不得
      作用。
      營業模式下不得變更費率計算參數。
4.1.2 營業模式下,按下「停」鍵,暫停計時計費。除「停」與「列印」
      鍵外,其餘按鍵均不得作用。若需要再繼續計時計費時,再按「停
      」鍵後應恢復原狀態。
4.1.3 營業模式下,按下「列印」鍵後,應列印乘車證明,所有顯示資訊
      不得以任何方式變更,且至少須顯示10秒以上,方得再按「空」鍵
      。除「列印」與「空」鍵外,其餘按鍵均應無作用。若再按「列印
      」鍵,每按一次將再補印一張乘車證明。
4.1.4 營業模式下,按「空」鍵結束營業模式,車資、通行費、計程及計
      時欄應消除為空白,距離驅動及時間驅動均應不發生支付金額之顯
      示。
4.1.5 所有按鍵的設置規定:
     (1)不得具有變更計費表定程之功能。營業模式下,按「空」鍵結束
        營業模式,車資、通行費、計程及計時欄應消除為空白,距離驅
        動及時間驅動均應不發生支付金額之顯示。
     (2)不得對計費表軟體、硬體的保護機制有修改、刪除、調整之功能
     。
4.1.6 按下按鍵時,應發出聲響,且清楚顯(指)示計費表當時使用狀態
      。
4.1.7 計程計時計費,其計程與計時應獨立計費,合併計價。
4.2 計費表之顯示,應依下列規定:
4.2.1 車資欄:顯示車資,以「元」為單位。其數字字高應為10mm以上,
      金額變化時應同時出現燈光及聲響。
4.2.2 計時欄:顯示計時收費之時間,當車速低於規定之車速時即開始計
      時,超過規定之車速時,停止計時,時間累計小於 1小時應能顯示
      0~59分59秒,達1小時以上應能顯示1時0分~99時59分,計時數字
      字高應為6mm以上。
4.2.3 計程欄:顯示計程收費之里程,以公里為單位,並取至小數點第 1
      位,其數字字高應為 6mm以上。計程運作時應有明顯之訊號指示燈
      。
4.2.4 即時時鐘欄:至少顯示時、分及秒,其數字字高應為 6mm以上;與
      計時欄不得為相鄰之左右或上下欄。
4.2.5 計費表具國道高速公路收費功能者,應有通行費欄,其數字字高應
      為6mm以上。
4.2.6 各顯示欄有效數字之前,不得有0之顯示。
4.2.7 計費表具選擇營業區域內不同縣市費率功能者,應以中文清楚顯(
      指)示當時選擇之營業縣市,其字高應為5mm以上。
4.2.8 計費表具「春節費率」、「機場停留服務費」功能者,應以中文清
      楚顯(指)示當時之使用狀態為「春節」、「機場」,其字高應為
      5mm以上。
4.2.9 計費表於夜間時段營運時,應以中文清楚顯(指)示當時之使用狀
      態為「夜間」,其字高應為5mm以上。

5.性能試驗
5.1 計費表之電源電壓在 9V至16V之間變動時,計費表應正常運作,電壓
    降至 6V,停留10秒鐘後再回復至12V時,計費表應保留各顯示欄之原
    有顯示數值。
    一般運作電壓下,電源連續開關 5次以上,其費額數字亦不得有紊亂
    顯示。
5.2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3節規定進行電源雜訊干擾試驗,試驗期間,
    計費表功能不得有異常情況發生。
5.3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3.2節規定進行過電壓試驗,試驗期間,計費
    表功能不得有異常情況發生。
5.4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4節規定進行靜電試驗後,計費表功能不得有
    異常情況發生。
5.5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5節規定於背景雜音小於12 dB(A)之測試室
    中進行音量試驗,試驗結果音量計之值應在60至90 dB(A)內。計程
    計時期間,金額變化時,響1聲;夜間費率期間,金額變化時,則響2
    聲。
    每聲發音時間為0.2至0.5秒。
5.6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6.1節規定進行電磁波干擾試驗(EMI)後,
    計費表的電磁波輻射值,在1公尺處,不得超過表1之限制值。
5.7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6.2 節規定進行電磁波輻射容忍試驗(EMS)
    ,試驗期間,計費表功能不得有異常情況發生。
5.8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 4.7節及第4.8節規定進行溫度特性試驗、低溫
    試驗、高溫試驗、溫度循環試驗及溫濕度試驗,在各項試驗後,計費
    表之外觀及機械結構不可變形或受損,且計費表功能不得有異常情況
    發生。
5.9 計費表依CNS 12626第4.9節規定進行共振頻率試驗、振動特性試驗、
    振動疲勞試驗及掃描振動疲勞試驗,各項試驗後,計費表之外觀及機
    械結構不可受損,電氣特性不可偏離額定值。
5.10  計費表依 CNS 12626第4.10節規定進行衝擊試驗,試驗中計費表不
      可有誤動作發生,試驗後其外觀及機械結構不可受損,電氣特性不
      可偏離  額定值。
5.11  計費表依第 5.1節至第5.10節規定依序進行性能試驗,並於單一節
      次完成性能試驗後,再依定置檢定方式檢定器差,其各節次器差應
      符合計程車計費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之規定。

6.本版次技術規範公告實施前,計費表已取得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證書
  者,該證書仍得適用至有效期限屆滿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