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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浮液型牛乳比重計 │編號│CNMV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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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版次│第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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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技術規範依度量衡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六│
│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本技術規範歷次公告日期、文號、實施日期及修│
│ 正內容如下: │
│ 版次 公告日期 文號(經標四字) 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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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2.06.02 09240005150 92.07.01│
│ 修 正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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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實施日期 │
│92年 6月02日│ │92年 7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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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應受檢定檢查之浮液型牛乳比重計(以下簡稱
牛乳比重計)。
2.構造
2.1 牛乳比重計應於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
(1)器號。
(2)製造廠商名稱或標記。。
(3)「牛乳比重計」字樣。
2.2 牛乳比重計計量單位稱為牛乳度,其與一般比重計讀數之換算公式
如下:
n=1000(d-1)
n:牛乳度。
d:一般比重計讀數。
2.3 牛乳比重計所用之玻璃應純淨透明;且不得有刮痕、氣泡等瑕疵。
2.4 牛乳比重計錘室之加重物應為水銀或鉛粒,並應密封使與其他部分
隔開。
2.5 牛乳比重計應為密封體,其內不得有水氣。
2.6 牛乳比重計所表示之比重以溫度15℃之讀數為標準。
2.7 封於牛乳比重計管內顯示分度之襯紙應為白色,並應不能移動或脫
離。
2.8 牛乳比重計分度線應與玻璃管中心線垂直。
2.9 牛乳比重計之分度線、數字及其他標記應正確明顯。
2.10牛乳比重計主要分度線應標示數值。
2.11牛乳比重計最小分度線之長度,應不小於頸部周長之五分之一。
2.12牛乳比重計分度線間隔之距離,不得小於0.75mm。
2.13牛乳比重計分度線之寬度為0.1~0.15mm 。
2.14牛乳比重計最高最低主要分度線上下,應各加2最小分度線。
3.檢定、檢查與公差
3.1 檢定、檢查設備:須提出驗證設備之系統具追溯性及不確定度驗證
證明。
(1)標準浮液型比重計:自0.65至2.000,每1分度萬分之五以下。
(2)溫度計:0℃至50℃以上,最小分度值0.5℃以下。
3.2 牛乳比重計測試前應保持潔淨。
3.3 牛乳比重計置入試液後,其圓胴部分距離容器邊緣,應保持5 mm以
上,玻璃管應與試液面垂直,不得有5度以上之傾斜。
3.4 牛乳比重計之示度應以管外壁受液體表面張力所形成之液彎曲面緣
線為準。
3.5 牛乳比重計之讀數其溫差補正公式如下:
Δn =α(15-t)(n+1000)
Δn:應加之牛乳度補正量。
α:玻璃線膨脹係數。
t:量度時之牛乳溫度,℃。
n:量度時之牛乳度。
3.6 牛乳比重計所附之溫度計應一併施檢,其檢定公差與玻璃溫度計檢
定公差同
3.7 牛乳比重計之檢定公差為正負牛乳度1度
3.8 牛乳比重計之檢查公差與檢定公差同
4.檢定合格印證
4.1 牛乳比重計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在標示總量處之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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