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浮液型牛乳比重計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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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浮液型牛乳比重計  │編號│CNMV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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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定檢查技術規範  │版次│第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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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技術規範依度量衡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六│
│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本技術規範歷次公告日期、文號、實施日期及修│
│    正內容如下:                              │
│    版次  公告日期  文號(經標四字)  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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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2.06.02  09240005150       92.07.01│
│    修    正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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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實施日期  │
│92年 6月02日│                  │92年 7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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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應受檢定檢查之浮液型牛乳比重計(以下簡稱
  牛乳比重計)。

2.構造
  2.1 牛乳比重計應於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
     (1)器號。
     (2)製造廠商名稱或標記。。
     (3)「牛乳比重計」字樣。
  2.2 牛乳比重計計量單位稱為牛乳度,其與一般比重計讀數之換算公式
      如下:

      n=1000(d-1)

      n:牛乳度。
      d:一般比重計讀數。

  2.3 牛乳比重計所用之玻璃應純淨透明;且不得有刮痕、氣泡等瑕疵。
  2.4 牛乳比重計錘室之加重物應為水銀或鉛粒,並應密封使與其他部分
      隔開。
  2.5 牛乳比重計應為密封體,其內不得有水氣。
  2.6 牛乳比重計所表示之比重以溫度15℃之讀數為標準。
  2.7 封於牛乳比重計管內顯示分度之襯紙應為白色,並應不能移動或脫
      離。
  2.8 牛乳比重計分度線應與玻璃管中心線垂直。
  2.9 牛乳比重計之分度線、數字及其他標記應正確明顯。
  2.10牛乳比重計主要分度線應標示數值。
  2.11牛乳比重計最小分度線之長度,應不小於頸部周長之五分之一。
  2.12牛乳比重計分度線間隔之距離,不得小於0.75mm。
  2.13牛乳比重計分度線之寬度為0.1~0.15mm 。
  2.14牛乳比重計最高最低主要分度線上下,應各加2最小分度線。

3.檢定、檢查與公差
  3.1 檢定、檢查設備:須提出驗證設備之系統具追溯性及不確定度驗證
      證明。
     (1)標準浮液型比重計:自0.65至2.000,每1分度萬分之五以下。
     (2)溫度計:0℃至50℃以上,最小分度值0.5℃以下。
  3.2 牛乳比重計測試前應保持潔淨。
  3.3 牛乳比重計置入試液後,其圓胴部分距離容器邊緣,應保持5 mm以
      上,玻璃管應與試液面垂直,不得有5度以上之傾斜。
  3.4 牛乳比重計之示度應以管外壁受液體表面張力所形成之液彎曲面緣
      線為準。
  3.5 牛乳比重計之讀數其溫差補正公式如下:

      Δn =α(15-t)(n+1000)

      Δn:應加之牛乳度補正量。
      α:玻璃線膨脹係數。
      t:量度時之牛乳溫度,℃。
      n:量度時之牛乳度。

  3.6 牛乳比重計所附之溫度計應一併施檢,其檢定公差與玻璃溫度計檢
      定公差同
  3.7 牛乳比重計之檢定公差為正負牛乳度1度
  3.8 牛乳比重計之檢查公差與檢定公差同

4.檢定合格印證
  4.1 牛乳比重計之檢定合格印證位置在標示總量處之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