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許可業者自行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種類及範圍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許可業者自行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種類及範圍:
  (一)計程車計費表。
  (二)非自動衡器: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
        電子式非自動衡器(不含活動、固定地秤)及具度盤指針指示之
        機械式非自動衡器。
  (三)水量計:
        1.標稱口徑五十毫公尺以上一百毫公尺以下之渦流型水量計。
        2.標稱口徑十三毫公尺以上三百毫公尺以下之容積型及速度型(
          奧多曼、單一噴嘴及多重噴嘴)水量計。
  (四)膜式氣量計:最大流量在每小時十六立方公尺(m3/h)以下者。
  (五)電度表:僅具需量瓦時功能及具需量瓦時功能附加乏時功能之電
        子式電度表。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許可業者自行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僅
    限初次檢定;第三款及第四款包括初次檢定及重新檢定。

二、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許可業者自行檢定之法定度量衡
    器,以經型式認證認可且在認可證書有效期間者為限。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許可業者自行檢定之電子式非自動衡器,如屬應經
    型式認證範圍者,仍須經型式認證認可且在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內;非
    屬應經型式認證範圍之電子式非自動衡器(不含活動、固定地秤)及
    具度盤指針指示之機械式非自動衡器,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