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建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出版品管理制度,依據政
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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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本局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
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其範圍規定如下:
(一)圖書:指法規、概況、簡介、施政工作及成果報告、專論、統計
資料、名錄、目錄索引等。但屬短暫性出版品或以宣導為主之印
刷品,不在此限。
(二)連續性出版品:指公報、年報、統計報告及其他定期或不定期連
續性出版之政令宣導、學術性研究成果報告或技術推廣服務等。
(三)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指磁片、光碟、地圖、掛圖、視聽
資料、微縮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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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由秘書室指派專責人員,統籌辦理出版品相關事宜。本局各一級
單位及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單位)應指定管理人員,負責提報出版品
資料申辦及聯繫事宜,該管理人員異動時應通知秘書室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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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單位管理人員於出版品印製前,應備妥下列資料,送交秘書室專責
人員憑辦:
(一)申請出版圖書者:填寫本局 GPN、ISBN、CIP 申請單及「經濟部
暨所屬單位出版品標準規格化審核表」,並提供書名頁、版權頁
、序(編輯說明、前言)、目次頁、封面及封底等影本。
(二)申請出版連續性出版品者:填寫本局 GPN、ISSN 中英文申請單
及「經濟部暨所屬單位出版品標準規格化審核表」,並提供版權
頁、目次頁、封面及封底等影本。
(三)申請出版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者:填寫本局 GPN、ISRC
申請單及「經濟部暨所屬單位出版品標準規格化審核表」,並提
供相關資料。
(四)各單位於規畫出版圖書時,應參據「政府出版品電子檔繳交作業
規定」製作圖書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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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秘書室專責人員依據各單位提供之資料,辦理下列事項:
(一)使用政府出版品網申辦統一編號,並定期管理維護機關基本資料
、出版品書目資料與分發銷售相關作業。
(二)彙整各單位提供之 ISBN、 CIP、ISSN 及 ISRC 申請單,及應
附之相關資料,送國家圖書館申辦各項編號。
(三)彙整各單位填寫之「經濟部暨所屬單位出版品標準規格化審核表
」並附相關資料,送經濟部研發會審查,經核可後,通知各單位
管理人員,續辦出版品印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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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單位出版品應依據「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之規定,製作
出版品之封面、封底、書(刊)名頁、版權頁、書脊、紙本規格等事
項,並依據「經濟部識別體系設計規範」之規定印製經濟部識別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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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單位出版品印製前,有關著作人認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出版品及
其電子檔授權利用等,應依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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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單位出版品應依據「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估算印製成本,
訂定價格或註記工本費,憑以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行政院研考會
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出版
發行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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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單位出版品應依據「政府出版品電子檔繳交作業規定」,辦理事項
如下:
(一)圖書出版時,應繳交紙本兩份予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
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除有特殊原因或已於網站公開者外,應
同時繳交圖書電子檔。
(二)圖書電子檔應繳交編印排版之原始檔案(含原始內文檔及原始封
面檔),以及已轉製成之可攜式文件檔(簡稱 PDF 檔,含瀏覽
用 PDF 檔及印製用 PDF 檔)。
(三)各單位繳交圖書電子檔應事先取得以各種方法,不限地域、時間
、內容利用該圖書及再授權他人利用之權利,並具函同意行政院
研考會自行或再授權他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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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單位出版品應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政府出版品寄存服
務作業規定」及「經濟部暨所屬機關(構)出版品管理應注意及配合
事項」,提供予各指定單位及圖書館辦理寄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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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單位出版品每種應永久控存五份備查,出版品原始及轉製之電子
檔應永久保存,並應於管理人職務異動時列入移交。各單位管理人
員,並應於限期內按季將庫存量,以書面方式提報秘書室專責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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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應辦事項依相關管理規定辦理。出版品相關規定,請至「中華
民國政府出版品網」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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